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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你该为我孩子的死负责吗?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admin   浏览次数:   时间:2016-04-27 22:54:50

警察,你该为我孩子的死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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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晓凡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警察,国家公权力的象征,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理应是人民的公仆。但是,他们在执行公务、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有时也会侵犯到公民的私权利,甚至生命健康权。我们该怎样看待这样的矛盾冲突,笔者从一个案例说起。

基本案情:家住H市的孕妇王某已怀孕8月有余,丈夫李某也是悉心照料,按时开车带她去定点的医院检查。这一天晚上十点多钟,王某突然感到腹痛难当,李某立即开车带上妻子赶往医院。走到半路却突然看到前方密密麻麻的车流,路上出现严重拥堵。看着妻子痛苦的表情,焦急万分的李某大声抱怨:“今晚怎么回事?!平时这路上不可能堵车,10分钟就到了!”。他们被堵在高架桥上,前后左右都是车,也没有应急通道,只有慢慢向前挪。到了前面他们才发现,原来今晚有交警在这里设卡查酒驾。最后他们花了近40分钟才到医院,王某也因为迟到20分钟导致腹中胎儿流产,平时这条路正常开车也只需要10分钟。

同事观点:

曹富乐律师:我认为交警查酒驾是正当的职务行为,是履行正常的职责所在。查酒驾与王某流产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是交警查酒驾的职务行为导致了李某的流产。因此,我觉得交警对王某流产不应负法律责任。

陈小梅律师:我也认为交警没有法律责任。因为第一,正常交警查酒驾履行公职时,一般不会预见到后面有腹痛的孕妇王某,他们没有这种预见的可能性;第二,丈夫李某在遇到堵车无法前行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拨打120急救或者想办法向前方交警说明情况,也许就可以开辟绿色通道,避免王某流产。所以,交警对王某流产是没有过错的,不应当负法律责任;丈夫李某在紧急情况下处置不当,反而自己应当承担一部分过错。

杨晗春律师:我也同意陈小梅律师的观点。其实换个思维:如果是遇到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导致短时间的封路,造成了同样的后果,那么还应当认为交警有责任吗?交警查酒驾,既是正当的职务行为,同时也没有过错,所以对王某的流产没有法律责任。

李智贤律师:我认为,一般交警查酒驾通常是设路障,应当留有必要的应急通道,以便发生突发情况时能够紧急疏散通行。另外,孕妇王某已经在拥堵的车流中感到腹痛难忍,丈夫李某应当立即拨打110或者120求助,而不是原地等待通行耽误时间。就该案来说,如果李某拨打了110或者120后,救护车因为交警路障的不合理设置或者没有预留应急通道而无法及时让王某得到救治,导致流产甚至更严重结果的发生,那么就应当追究交警部门的相关法律责任。本案中,丈夫李某在紧急情况下的不合理处置,本身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自己妻子的流产负一定责任。

笔者认为:交警履行正当公职、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本身没有过错,但在行使的过程中应当要有合理的手段和方法。要严格遵循比例原则,不能无限度的侵犯和影响到人民的私权利,过度打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公权力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行,对应的人民的私权利是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开车上路,是每一个人的权利,为了保障道路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交警应当合理地履行职务,尽量减少对人们正常生活秩序的过度干扰。因为处罚的目的本不是处罚,而是为了让道路更畅通,驾驶更安全。如果公权力的介入超过必要的限度,同样可能违法甚至涉嫌犯罪,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千万不能本末倒置,正当履职却反到使道路更拥堵,甚至造成上述不该发生的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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