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友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真的好么?
---从《守婚如玉》看刑事法律问题
作者:夏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
当下离婚率越来越高,中年人也悄然成为了其中的主力军,聚焦中年婚姻危机的《守婚如玉》最近在各大电视台火爆上映。影后蒋雯丽再次实力出境为该剧的卖座贡献不少,她在剧中饰演美丽、知性的女一号苏然。苏然是一位家庭美满、精明能干的女医生,然而第一集一开场的法庭戏中,苏然的身份却不是医生,而是以近亲属的身份作为其丈夫的辩护人坐在了辩护席。
医生不上手术台跑到法庭当起了辩护人,这唱的是哪一出?抛开剧中的爱恨情仇,今天我们只讨论其中的法律问题,笔者就带领大家梳理一下我国当下的司法体系运行过程中,被告人的亲友担任其辩护人真的好么?
亲友担任辩护人的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法律明确规定,有三类人可以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一类人就是律师,第二类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现实中一般主要是法律工作者或者社居委、单位推荐的人,第三类就是亲友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了。但是亲友担任辩护人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够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这三类人绝对不能够担任辩护人,即便是被告人的亲属符合该三类情形那么也不能担任辩护人。还有四类情形,如果被告人亲属符合的话,还需要经人民法院批准才能够担任被告人辩护人,分别为一下四种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亲友担任辩护人的现状:不容乐观
虽然法律规定亲友可以担任辩护人,但在实践中的应用并不乐观,无论从辩护率还是辩护效果来看,亲友担任辩护人的情况都不理想。首先是法律对于亲友担任辩护人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定,同时亲友担任辩护人与律师担任辩护人所能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行使的权利也并不一致。其次,从公检法的态度来看,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发表的文章认为目前亲友担任辩护人制度并不完善,甚至背离辩护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应当对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进行限制[1]。允许亲友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其本意是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充分享受辩护权。但目前近亲属担任辩护人存在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益保护的地方,也存在不利于诉讼程序有效进行的问题,其所带来的效应不仅违背了立法的善良初衷,而且背离了辩护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刑事诉讼专业化的目的在于实现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以及提高诉讼效率。由于亲友大多不具有专业的刑事法律知识,其对法律的理解可能出现偏差,对被告人造成误导;刑事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程序正义需要在控辩双方对于刑事程序熟悉程度平衡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而亲友作为非专业法律人士可能导致整个诉讼活动中控辩双方实力严重失衡,无法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
亲友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需要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才可以介入,辩护人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能够证明其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属于亲友的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到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但在实践中亲友担任辩护人却困难重重。由于亲友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亲密关系等因素,检察院多考虑亲友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难理性的为其提供专业法律帮助,加之亲友多不具备律师资格,缺乏一定的刑事诉讼纪律约束,为了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罪甚至可能阻碍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因此检察机关和法院往往会不予批准辩护人的会见请求。
为何还需要聘请专业刑辩律师?
一、 介入案件的阶段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而亲友在侦查阶段是无法作为辩护人介入案件的。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 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提出意见,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二、 亲友担任辩护人的阅卷权受到限制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印案件的案卷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刑事案件案卷材料是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辩护的重要材料,对于了解案情,制定辩护策略等辩护工作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一份及时、完整的案卷材料,可以使得辩护人尽早的对案件情况进行深入研究,从而为出庭辩护提供充足的准备时间,可以说该材料的取得是越早越好、越完整越好。而亲友作为辩护人想要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必须经检察机关批准才可以去查阅、复印卷宗。
三、 亲友担任辩护人往往难以实现会见通信权
自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即享有会见权,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介绍信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目前从司法实践来看,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类案件以外,绝大部分案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经基本没有什么障碍,大部分看守所也都为律师会见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亲友作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是无法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从而在侦查阶段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亲友作为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则需要事先经过检察机关或者法院的批准才可以会见。
四、 亲友担任辩护人无调查取证权
对于有些案件,辩护律师认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侦查机关没有调取的,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在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或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亲友作为辩护人则无此项权利,其无权调查取证,从这个角度来说,辩护律师所能够行使的权利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五、 辩护律师享有提出意见权
辩护律师的工作不仅仅体现在开庭时,在刑事案件进程中辩护律师还享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的权利。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些律师意见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死刑复核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无罪被定有罪、轻罪被定重罪,不应当逮捕而被批准逮捕等情况的出现。可以说辩护律师依法提出意见是刑事辩护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亲友作为辩护人这一部分重要的工作无法开展。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执业律师作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都是经过多年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并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严格筛选,具有必备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当亲人遭遇牢狱之灾时,亲属迫切希望能够帮助、拯救亲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刑事诉讼是一项及其复杂、专业严谨的诉讼活动。在社会化分工精细化的当下,专业的事情还是交给专业的人来处理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近亲属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规定有待完善[J];人民检察;2009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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