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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再碰撞:持刀取财一定不是抢劫吗?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admin   浏览次数:   时间:2016-04-26 13:24:13

 观点再碰撞:持刀取财一定不是抢劫吗?

张伟的证件照蓝底.jpg

(作者:张伟,金亚太律师机构刑辩分所实习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今日,律所同事就某一案例--持刀劫财,发表了个人观点,或认为该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认为无罪。本人抛开律师辩护立场,从一般法理角度,发表个人观点:符某构成抢劫罪。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4日晚上8点左右,小李在单位楼下吃过晚饭骑电瓶车回家。在到某一路口拐弯时,与符某驾驶的一辆电动车相撞,双方均摔倒在地。从地上爬起来之后,符某便找小李赔偿修车钱和自己摔倒的损失800元,小李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符某非常气愤,对小李说:“等着,今天就让你知道大爷我的厉害”,随后其从自己电瓶车的后备箱拿出一把水果刀对准小李,说:“给不给钱?”。看到水果刀,出于害怕,小李就拿出钱包给符某,符某将钱包的里面所有的现金全部拿走(约)700元左右,银行卡之类的连同钱包一起扔给了小李,并且拿水果刀指着小李说:“臭娘们,记着大爷我的样子,下次不要让我看到你”,随后骑车扬长而去。后小李报警,现符某被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立案侦查。

本人观点:符某行为构成抢劫罪。

一、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同时规定,抢劫本人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等非法债务的行为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也未经事故责任认定和损失鉴定的情况下,双方之间并无债务纠纷。符某要求小李支付800元损失,是其单方意志,并没有法律依据。此时,符某持刀强迫小李,向其索要损失费用的行为,是暴力抢劫他人私人财物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二、符某采取暴力手段索要自己所谓的损失费,客观上符合强拿硬要特征。寻衅滋事罪在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但强拿硬要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是有区分的。强拿硬要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逞强好胜或者通过强拿硬要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且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强拿硬要构成抢劫罪,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劫取他人财物。本案中,符某持刀强迫小李交出自己索要的损失费用,而所谓的800元损失费用,是符某单方观点,而小李应否赔偿800元损失,是没有确定的。在协商过程中,小李不同意支付800元损失费,此时符某明知自己没有合法依据却强行要求对方给钱,有明确的取得特定财物的目的,并非为了逞强好胜或者填补精神空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符某客观上也实施了暴力强迫的手段,小李出于恐惧被迫交钱,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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