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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难之临时寄押会见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admin   浏览次数:   时间:2016-04-26 00:00:06

 会见难之临时寄押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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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新伟,金亚太律师机构刑辩分所专职律师,安徽省律协刑委会秘书,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

 

笔者曾代理一起网上追逃的案件,嫌疑人在异地归案后被临时寄押在当地女子看守所。在接受委托后,先和当地看守所电话联系能否会见,对方告知“领导不在无法确定,你先来再说吧”。也曾听同行说过临时寄押看守所不让会见,但心想这样有违法律规定。于是头脑一热,偏不信邪,毅然前往,一路上还在琢磨怎么和看守所警官斗智斗勇以达到会见目的。到达看守所递上手续,警官看了一下证件说:“这么远跑来,过几天不就带走了,到第一会见室等,不得传递违禁物品啊”,会见顺利进行。后偶然在微信群里交流,同行调侃此次得以会见纯属当地看守所执法文明,省内大多看守所是不允许临时寄押会见的。现就临时寄押会见的几点体会与大家分享,还请多多指教。

何为临时寄押?

《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临时寄押这一法律概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查获被通缉、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送看守所寄押。

看守所不允许或变相禁止律师会见临时寄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理由:

第一,临时寄押不是法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属于刑事拘留过程中的手段行为,是异地机关配合侦查机关办理强制措施的一个过程,不是独立的强制措施,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才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规定,临时寄押期间侦查机关也没有讯问,律师就无权会见。甚至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的规定,认为寄押路途上的时间都不计入刑事拘留期间内。

第二,临时寄押的看守所不属于侦查机关,羁押也不是基于委托关系,其只负责看管嫌疑人到案,确保诉讼程序能够进行,其他一概不管。

第三,四十八小时之内再确定能否会见。以《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律师四十八小时后再等消息。客观上,四十八小时内说不定嫌疑人已经就被侦查机关带走了。

第四,需要得到侦查机关的许可。

律师认为可以会见的理由:

第一,临时寄押在本质上属于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依法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一般做法是,异地公安在辖区抓获网上列逃的犯罪嫌疑人后,从网上下载或者通知立案地公安机关传真拘留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因此,虽然犯罪嫌疑人有时签的是拘留证传真件而不是原件,但其实质是抓获地公安机关配合侦查机关先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当然属于强制措施一种。

第二,临时寄押如果不属于强制措施就严重侵害了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毫无疑问,对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必须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强制措施。事实上,临时寄押与普通的刑事拘留程序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嫌疑人都处于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处境,如果认为这种措施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的“采取强制措施”,就必然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非法羁押”。

临时寄押会见意义重大

实践中,律师会见往往滞后,在嫌疑人归案被刑拘羁押在看守所之后,此时已经形成两份讯问笔录,一份是在被传唤后在办案单位做的笔录,还有一份是看守所之后做的第一份笔录。而嫌疑人常常会向律师陈述自己在办案单位到看守所期间受到打骂、恐吓、欺骗等不合法的侦查手段,或者说自己不懂法从而做出了违心陈述。律师就此部分证据提出排非程序取得的效果往往不理想。在侦查人员讯问律师在场制度没有确立之前,临时寄押会见可以说是“天赐良机”。其实这类会见是小概率事件,但其意义却非常重要。在这个阶段,负责实施抓捕或者接待自动投案的警官不负责讯问,律师会见可以使嫌疑人在被讯问前对实体、程序法律充分了解和对案件走向有初步的判断。这也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所起的重要作用之一。综上,律师应当在嫌疑人被临时寄押时积极会见。

临时寄押会见注意事项

第一,备齐手续,律师证、会见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必须有。部分地区还需要委托人与嫌疑人亲属身份证明等材料。异地会见,有备无患。

第二,不许会见可以向驻所检察官反映。

第三,会见不得实施串供、指控等非法行为。由于这期间侦查人员还没有进行讯问,嫌疑人的陈述具有一定可塑性,可律师一旦串供、指控必将惹祸上身。做律师该做的事,回答只该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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