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的又一力作(之二)
——公安部督办的临泉回民涉黑案辩护
作者: 余才能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有组织犯罪辩护部主任
2015年12月31日,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界检公诉撤诉[2016]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界首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我的当事人李俊成的起诉。当审判长将这一消息告诉我时,我正走在喧闹的合肥市濉溪路大街上,没有丝毫停顿,立刻拨打了李俊成的亲属电话告知了这一消息。我将手机紧紧地压在耳朵上,大声地冲着话筒说话,生怕对方听不清。通话结束后,我一路小跑前往办公室,准备将这一消息传给许多关心此案的同事们。隐约感觉到自己的眼睛热热地,我为李俊成感到高兴。我承认,在此案第一次变更起诉后,我的情感超越了理性。李俊成是被告人,但更多的是我的朋友。自2015年年初,我每次会见他时,除了向他反馈案子的最新进展之外,已经很少谈论案件本身,案件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谈论他的家庭,他的人生经历,他重获自由后的理想,他在看守所的种种遭遇。他的正直、智慧和勇于担当的精神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们俩成为忘年之交。
他是不幸的,被无辜羁押两年时间,同时又是幸运的,在本案的最为关键的时刻,检察机关终于有人坚守了法律底线,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审视此案,撤回了起诉。当然这也得益本案合议庭的法官们艰辛的付出,通过庭前会议等系列制度平台,一次次为我们辩护律师和公诉人之间的对话提供了机会,最终实现了本案的大逆转。
回顾本案一年半的代理历程,法律制度的理性一次次被骨感的司法实践超越,作为刑事辩护业务领域的青年律师,我内心充满无奈。与当事人而言,除了无奈之外,就是对未来无法把握的恐惧。这是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制力量所在,但对于无辜的蒙冤者来说,只是满眼的恐惧和无尽的绝望。鉴于此,仅以此案为例,以一个律师的视角,对本案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对现行法律制度所作出的异变行为进行了初步梳理,期待引发读者诸君的思考。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侦查机关扩大化理解。据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上称本案立案之初并没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但种种迹象表明,本案专案组成立的目的就是打击以李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以侦查机关甚至是政府机关预设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前提,开始以时空为维度,全面动员,挖掘线索,列举罪状,构建证据体系,这本身如果没有突破法律规定,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侦查工作安排。随着侦查工作的逐渐深入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所作的引导,按常理,对案件性质的认识应越来越准确。重庆打黑运动之后,立法者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已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此种情形下,仍然将明显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行为认定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体的原因不好猜测。此案发生后,在豫皖两省的穆斯林群体中引发广泛的关注。有网友指出,这种情形是典型的侦查权和检察监督权屈服于行政权。当法律在行政掌权者手中仅仅具备管理社会的工具意义时,离冤假错案已经不远。正如本案的一位被告人所言,我们痛恨黑社会,但我们更痛恨那些随意把我们定为黑社会的人。
此外,本案侦查管辖非常不清晰。在案卷宗材料显示,自2013年12月13日起,对犯罪嫌疑人水新兰等人采取强制措施,到侦查终结,所形成的立案通知书、采取强制措施通知书等一些列法律文书,均是由犯罪地或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出或决定的,即临泉县公安局和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而阜阳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报道显示,本案系由阜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主办,在全市抽调经验丰富的“打黑队”侦查人员,历时6个多月缜密的侦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提级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由侦查该案的公安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由同级或者符合审判级别管辖要求的人民法院审判。因此,本案理应由阜阳市公安局在侦查终结后移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但本案的现实情形是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到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检。这样做不是完全找不到依据,但其必然违背程序正义,虚化了级别管辖制度的价值。这样做的后果是引发社会民众对侦查和审查起诉的正当性产生普遍怀疑,甚至危及审判的正当性和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
需要强调的是,本案中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严重缺位。检察官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即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重要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三条等关于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内容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检察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都对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及职业伦理作出明确的规定。遗憾的是,本案虽然是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三次都由同一位检察官审查起诉,但每一次审查起诉后的罪名和犯罪事实都发生很大的变化。当然,因此完全责难于该署名检察官有失公允,但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官们没有尽职尽责应该是事实。我并不认为所有参与此案的检察官都没有发现本案的客观事实以及对法律定性没有异议,现实的情况是案件一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司法人员更多出于利益考虑——如果退出程序,意味着否定前期或前一机关的行为及其成果,有关主体会因此承担错案责任。不敢指出皇帝新装的人不是缺乏眼光,而是缺乏勇气。我的当事人最终在第二次变更起诉前被撤回起诉,应感谢那些坚守底线伦理、富有勇气的检察官们,但是本案由检察官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在历时两年之久,又是由检察官撤回起诉。迟到正义即是不正义。正是在有些检察官未严格履行客观公正义务,使得侦查权失去监督,审查流于形式,侦查权在恣意裸奔。
以上三个方面议题是我作为本案辩护人之一对案件诉讼过程部分法律问题作出的浅显思考,除此以外,本案侦查机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等都值得我们认真深入思考,这种思考没有答案,但它有助于刑事辩护律师了解当下中国刑事诉讼的生态。
在本文的结尾,我将附上我当事人致王亚林刑事辩护团队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一封感谢信。首先声明,如果有法律界同仁看到这一封信,请忽略其中对我的溢美之词,关注这位老人冤狱之后向往自由的心声,自由之后对生活的感激;我知道,老人家对我的感谢以及对律师事务所的感谢更多的是内心对一位青年刑事辩护律师工作的期待,而我与这份期待还有很远的距离。
附件一:当事人致律师事务所的感谢信
感谢信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在这里我谨代表全家对贵所给予的支持和帮助致以衷心的感谢,对贵所代理律师余才能先生务实、专注、担当、敬业的职业精神致以崇高的敬意。
我本草民,世耕于农,忠党爱国,与人友善,因琐事得罪与人,强加涉黑大帽。风烛残年之际,深陷囹圄,忍辱负重,折磨两年之久。本以余生了于牢狱,关键之时,贵所力排众议,临危受命,遣派干将,伸张正义,坚持不懈,平冤昭雪。本人先被取保候审,再被撤回起诉,进而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作不诉决定论。回顾保命之艰辛,临信涕零,悲怨至极。
三个月前,本以要在看守所度过第三个春节,绝望之情油然而生。看守人员告知我,余才能律师办理的取保候审手续已经批准,依法解除羁押。三九寒天,滴水成冰,感动的是:余律师取消资格考试日程,频繁往返于合肥和阜阳两地,怀揣满腔热情,据理力争,分毫不让。
一年前,思想开始发生动摇,硕大的涉黑重罪,如山的精神压力,以致身体情况每况愈下。“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遭受多轮的逼供和诱供,蒙冤认罪已成为我唯一的选择。可贵的是:余才能律师每月都坚持与我见上一面,有时甚至带病工作。询问案情之余,每每都给予我巨大的精神安慰,坚定了我维权到底、平冤昭雪的信心。
两年前,逮捕之时,全市打黑力量悉数出动,凡与我接触亲友均被带走问话,为我“量身打造”的材料高达十几卷之多。无变有,有变大,大变黑,全县民众听穆色变,全镇回族闻黑胆寒,见冤不敢言,见亲不敢认,妇孺言黑,草木皆兵,大有灭族灭宗之势,强于西渝打黑之盛。感动的是:顶住多方面巨大压力,抵御诸多不利条件,在当地律师都不敢接手前提下,余才能律师毅然决定成为我的代理人,不畏强敌,排除万难,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奔走多方,沟通协调,收集证据,在形势最困难的时候给予我活下去的莫大支持。
“天下之事必作于细”。感谢余才能律师对于全案一百多本卷宗细致入微地审阅,对非法证据的合理把控,对相关指控罪名的据理辩驳,对案件事实性质的准确甄别。从领导组织黑社会3号人物到不予起诉的合法公民身份,从挂牌督办案件到申请国家赔偿无人问津的局面,从集全员力量重点侦办到冤狱无人担责的窘况,从打黑“剧情”跌宕起伏,“除暴”风暴啼笑皆非,开创中国黑社会案例之先河。
沧海变桑田,黑白一人间。感叹之余,在这里再次感谢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对本案高度支持和持续关注,特别是要感谢王亚林老师培养出余才能这样身怀正义,求真务实,德才兼备的律师人才,祝愿贵所在新的一年里继续伸张正义,扶困救弱,大展宏图。
安徽临泉回民李俊成全家敬上
2016年2月20日
附件二:感谢信原件
注:未完待续,近期将发表无罪辩护手记(三),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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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世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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