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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又一力作:公安部督办的安徽临泉回民涉黑案(一)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admin   浏览次数:   时间:2016-04-05 13:38:14

 无罪辩护又一力作:公安部督办的安徽临泉回民涉黑案(一)

作者: 余才能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专职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有组织犯罪辩护部主任

 

这是一起被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回民涉黑案件;

这是一起领导者和组织成员绝大部分为老弱贫病残、平均年龄达到55岁以上的百姓组成的“黑社会”案件;

这是一起检察机关先后两次变更起诉书,在开庭前绝大部分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被撤销的案件;

这是一起绝大部分辩护律师都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涉黑案件;

这是一起已经引发错案、冤案的“打黑”案件;
……

阜阳市临泉县,这个拥有悠久文明历史的县域,随着近现代人口的变迁和繁衍,已经成为安徽省的人口第一大县。曾因有“安徽贩毒第一大县”称号被世人广为关注。现因为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全国回民涉黑第一案”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临泉县复杂的社会形势、失序的基层管理体制高度关注。

据官方报道,自2013年12月,由阜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主办,在全市抽调经验丰富的“打黑队”侦查人员,历时6个多月缜密的侦查,经查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李敏通过各种手段拉拢白从宽、洪辉、李俊成、水新兰等人,逐渐形成了以李敏为组织、领导者,以白从宽、洪辉为骨干成员,以李俊成、水新兰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组织。该组织以“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管委会”的名义,打着保护宗教信仰的幌子,行不法之实。随后,李敏、白从宽、洪辉、李俊成等20人陆续被拘留、逮捕。

本案历经数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变更起诉、四次庭前会议,由最初的20名被告、40起主要犯罪事实、10项罪名,最终变更为19名被告、24起犯罪事实、6项罪名。

在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14年6月15日移送到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12月29日,临泉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挪用资金罪等10余项罪名,将李某等20名犯罪嫌疑人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王亚林刑事辩护团队自2014年6月起接受委托,团队导师王亚林律师担任本案第一被告人李敏的辩护人,余才能律师担任李敏胞弟、第六被告人李俊成的辩护人。历时19个月的辩护工作中,在王亚林律师的精心安排和严格要求下,辩护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用时1个多月,针对纷繁复杂的99本卷宗,涉嫌的众多罪名,阅卷、研讨、收集案例、组织专家论证,从而在王亚林律师的主笔之下形成了50余万字的阅卷笔录,针对本案是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写就了一万多字的法律意见书,提交给了有关部门。

在王亚林律师和其他辩护律师的多方努力,以及众多体制内坚守法律底线检察官的支持下,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虽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起诉书副本尚未公开即撤回起诉。以至于到本案一审公开判决后,本案的二十多位辩护律师一直未见到本次提起公诉的起诉书副本,只能从阜阳市政府的官网新闻报道,得知此次公诉机关指控李敏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多项罪名。

后经阜阳市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3日将案件“转至”界首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5月18日,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敏、李俊成等人有关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已经变更。但是,在打黑侦查思维的主导下,侦查机关罗列犯罪事实,臆造证据锁链,堆砌证人证言,非法取证情形普遍。审查起诉机关(本案立案不久即定性为涉黑案件,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已提前介入,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主诉公诉人一直是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未严格履行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应该撤销或变更的犯罪事实及其涉嫌的罪名没有撤销或变更,在侦查早已终结的情形下,有的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还增加了。

界首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期限的法律规定,同时广泛征询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后确定在2015年10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

5月20日至10月26日期间,主审法官先后组织了三次庭前会议。在首次庭前会议上,王亚林律师针对本案的共性问题及个性问题,根据庭前会议规则,共提出8大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涉及公诉人回避、管辖权异议、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申请、同步录音录像播放、举证质证规则、严重超期羁押、申请取保候审等,其他20多位律师都各自提出意见和请求。公开审判尚未开始,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对抗激烈。特别涉及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既涉及程序正义又关涉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成立,到庭的辩护律师据理力争,未作出丝毫让步。最后在法庭的建议下,因本案涉案人数众多,时空跨度大,证据材料纷繁复杂,就非法证据排除和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第二次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重点交换非法证据排除意见。

在随后的第二次庭前会议和第三次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分歧巨大,王亚林律师建议法庭,允许辩护律师在开庭时就控辩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排除意见的证据材料,以及同步录音录像,予以重点质证、播放。余才能律师请求法庭在庭前会议上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要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同时提出公诉人提交的侦查人员就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说明》存在一个共性问题,即每份情况说明是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具体的非法取证或逼供情形,《情况说明》上的署名为相对固定的四名侦查员共同签署,经过细致的比对,署名的侦查员绝大多数并没有实际参与辩护律师提出的发生非法取证情形时的取证工作,又如何证实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因此认为侦查机关所出具的全部《情况说明》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

除了王亚林刑辩团队的律师在庭前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辩护工作外,本起案件辩护团中的穆向明律师、胡大宽律师、李俊凯律师、杨晓栋律师、张庆律师等都作出卓有成效的工作。

2015年10月22日,离开庭还有三天,王亚林刑辩团队接到主审法官电话,通知延期开庭,开庭时间待定。

2015年11月6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召开第四次庭前会议。那天是周五,早晨八点半,一贯开始忙碌起来的界首市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门前冷冷清清,有多名特警荷枪实弹在法院大门口外的临时警戒线内值守,气氛高度紧张。原来应辩护律师的多方要求,界首法院决定组织全部被告人参加本次庭前会议,出于安全考虑对全院实施戒严。后来传闻,为了保证这次庭前会议顺利进行,界首法院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组织起来一个近300人的协调联动安保队伍,其中有特警、法警、社区民警、保安、医疗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

八点四十分左右,审判长宣布第四次庭前会议开始,法警将所有的被告人带入法庭,20位被告人按照预先编排的座位号码依次坐好。时隔近两年时间,这些彼此是夫妻、同胞、亲戚、邻里、兄弟的被告人不曾相见。依次列席入座后,整个法庭上一片低沉的哭泣声。

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临时任命一位在阜阳检察系统中非常受业界尊重的公诉人出席本次庭前会议。会议开始后,公诉人首先表明立场,称各位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中涉及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与否及非法取证问题,我们正在组织人员逐一核查,并将先前移送给法庭的证据材料重新整理,剔除与指控事实不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可能涉及非法取证的证据材料。这些工作正在展开,至于证据材料重新整理之后是否涉及撤销和变更部分指控事实的问题,在今天的法庭上我们还不能给出确切的答复。

在公诉人比较坦诚的态度和开明的思路的带动下,所有的辩护律师也非常坦诚、有礼有节将本案中存在的非法取证、甚至是捏造案件事实情形一一向法庭陈述。我们注意到,公诉人和法庭一样,也认真地记录下了律师提出的问题。虽然绝大多数的排除请求都没有当庭给予肯定的回答,但这样平等、坦诚的交换意见的方式,使得出席的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心怀希望,充满期待。

作为李俊成的辩护人,余才能律师始终认为李俊成是无罪的。但是,刑事辩护严峻的事实告诉我们,哪怕是谨慎的乐观也是很奢侈的想象,我们唯一能做的事情是全力以赴,将力所能及的事情做到极致。

法庭按照起诉书列明的被告人的顺序逐一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陈述和答辩。李俊成在第一次变更起诉后,由第三被告人降序为第六被告人。一直到第二天的下午,才轮到余才能律师及当事人陈述意见。这期间,作为辩护人,并没有单调的等待,而是借助一切机会向公诉人自我推荐,表明自己是李俊成的辩护人,并阐述当事人在某次侦查机关取证时的非法遭遇,形成的口供笔录是不真实的,其他证据也可以佐证。

第二天上午,余才能律师特意会见了李俊成,对李俊成作了庭前会议规则的法律辅导。下午,余才能律师和其当事人李俊成第一个陈述意见。在当事人陈述了非法取证的事实之后,余才能律师又强调其非法取证之非法所在,同时利用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详细论证了完全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法庭认为已经逾越了庭前会议的规则,提醒余才能律师这些意见可以开庭时再陈述或辩论。但在庭前会议上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具体又是什么呢?最后,审判长没有打断余才能律师的发言。公诉人对余才能律师和当事人的意见没有正面回应。晚上回来以后,余才能律师又准备了一份详细的书面法律意见书提交给法庭。

第三天,前面已经暂时完成庭前会议工作的律师并没有独自离开,都在法庭上或在住处坚守。律师之间的团结和相互支持也是一种力量。

三天的庭前会议结束了,接着是漫长、焦急的等待。

2015年12月31日,从法院方面传来消息,已经收到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变更后的起诉书,李敏已经由最早拟指控的涉黑、敲诈勒索、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八个罪名变更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等三个轻罪。李俊成已经被公诉机关做出不起诉的无罪决定,三个罪名、四起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撤销。

 

注:未完待续,近期将发表无罪辩护手记(二),敬请关注。

转载请注明文章出处、作者和单位。

(责任编辑:张世金律师)

延伸阅读(点击链接即可阅读):

1、决战在法庭-记王亚林在一起重大敏感案件中的激辩

2、决战在法庭——记王亚林律师在一起黑社会案件庭审中的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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