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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林律师:为什么三聚氰胺都在用,唯独她被叛死刑?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admin   浏览次数:   时间:2016-02-29 12:44:29

             为什么三聚氰胺都在用,唯独她被叛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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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图这位女士,熟悉她的人应当知道她是谁。这就是“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的主角,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当年在法庭受审的照片。我儿子是1996年出生的,当时也吃他们家的奶粉,只是“遗憾”未能吃上2008年的奶粉。开个玩笑,是幸运呀。

  而当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三聚氰胺检验报告,包括伊利、蒙牛、光明、圣元及雅士利在内的22个厂家69批次产品中均检出三聚氰胺。那么,为什么同样使用了三聚氰胺,而田文华被判处死刑、三鹿集团破产,而有的人和单位却毫发无损,进而引发人们对2016年1月报道的“毒豆芽”系列案件无罪判决的关注。事情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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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经济网北京2016年1月12日报道:备受关注的“毒豆芽”系列案件无罪判决引发舆论关注。对此,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胡小松认为,6-苄基腺嘌呤(“毒豆芽”添加剂)属植物生长调节剂,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该类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因此,不能直接将此类物质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 原料,这正是作出无罪判决的依据。      

 而在2008年的毒奶粉事件中,因当时所有的受害人均指控是吃了三鹿奶粉才发生,所以才有这个结果的产生。各位,这其中的区别就大了!有人问了,有啥子区别呀? 经小编梳理后认为,“2008年毒奶粉事件”的判决依据是“证人证言”,而今年的“毒豆芽”系列案件适用的是“科学鉴定意见” (详细的理由可以写成5000字的法学论文,为节省你的时间只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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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为了你自己,也为了他人的安全,请你安全生产。

     为此提醒生产者、销售者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2、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3、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4、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你弄不好真的会死人)。     

  注:本文原创: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合伙人、金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研究员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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