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诉法解释修改谈刑辩律师的情怀与坚守
---高正纲
新刑诉法解释出台后,有一种说法,中国刑辩的冬天又来了。这种说法,我不能赞同。说的好像中国的刑辩有过春天似的。其实,我们做刑辩律师,哪一个不是苦中作乐,金亚太2020年会,王亚林主任的讲话是“循此苦旅,以达天际”。仔细想想,刑事案件一经立案,对当事人及其家庭来说,往往是晴天霹雳,甚至是灭顶之灾。刑事辩护的过程,某种程度上,就是给当事人止损。我们的当事人还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他们都没有春天,我们刑辩律师要什么暖气。
法律人有一种优越感,喜欢领跑世界,刑辩律师更是想做整个律师行业的脊梁。但是,我们在谈改变世界之前,我想说的是,请先适应眼前的世界。每一次法律的修改,都是律师行业的一次洗牌。新刑诉法解释以及刑法修正案11的出台,意味着刑辩律师的蝶变。
从前刑事法官的角度,我认为新刑诉法解释还是有惊喜的,比如“内”改为“以内”,“委托人”改为“委托的人”,显示修改时的字斟句酌;刑期的计算(以年计算的刑期,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从司法惯例到有法可依;法援律师和委托律师同时出现,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三人合议庭、七人合议庭,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不同;将监察委移交证据作为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分案处理被告人也可以到庭对质;以及对八类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更细致等等。重点说下以下条款:
1、王成忠条款
第三百零一条 庭审结束后、评议前,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开庭审理。
评议后、宣判前,部分合议庭成员因调动、退休等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评议结论的情况下,可以由审判本案的其他审判员宣判,裁判文书上仍署审判本案的合议庭成员的姓名。
2、法院指定时间要求证据全面移送
第七十三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 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3、排非条件的具体化
第一百二十三条 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4、庭前会议建议撤案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5、关键证据单独质证
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
6、阅卷保密问题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
针对不断变化的刑事辩护环境,坚持沟通,不惧对抗,在失望中找到希望,保持乐观,永不绝望,这是我的观点。刑辩律师是魔鬼代言人,但我们不是魔鬼;刑辩律师是刀尖上的舞者,说明什么,说明刀把子不在我们手里。连徐昕律师都在说刑辩靠运气的时候,我们年轻的辩护人,刑辩界的后浪们,怎么选择,怎么做刑辩?走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这是我们唯一的选择。
不管处于什么样的刑事司法政策下,榨干法条,为辩护所用,把所谓的政治问题、政策问题、司法环境问题统统法律化。辩护人一无所有,而法律是我们最好的武器。当有人告诉我们,刑辩的战场不在法庭时,我们不要盲从,坚持庭审辩护实质化,坚守对法律的信仰,把每一份辩护词写好,把每一个庭开好,把每一个案件办好。做有情怀、有技巧、有智慧、有担当的刑辩律师,我相信,中国刑辩的春天,我们等的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