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高级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刑事知识 > 律师交流

浅谈有效辩护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21-02-27 19:58:20

承办律师:

余陈,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下水井箅系成某某盗窃所得,依然予以收购,为赚取差价向冯某某出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最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简要辩护进程:

2020年10月份,在案件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余陈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本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涉案情况,在基本了解案件情况后,余陈律师即认为当事人定罪上无异议,但罪刑轻重上不需要继续羁押。随后余陈律师随即准备取保候审申请材料赶往办案单位,找到承办警官沟通取保候审问题,但办案警官认为当事人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随后余陈律师在当事人被逮捕后依然选择向检察院予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非常欣慰的是,在余陈律师前往西安咸阳渭城区检察院找到检察官沟通后的第二天,当事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9日,案件移送检察院,余陈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检察官阅卷,制作内容详尽的《阅卷笔录》,条分缕析的研究指控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名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力。

经分析后,余陈律师认为:1.主观上李某某是否知道或者可能知道涉案物品为赃物?2.即使李某某知道涉案物品为为下水井箅,那么有无认识到是正在道路上面的下水井箅?3.李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立功?4.综合本案,有无判处李某某实刑的必要?

针对余陈律师阅卷后发现的上述问题,随后2020年12月底,余陈律师赶往陕西咸阳向承办检察官递交《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主要在定罪量刑上客观分析此案,检察官审查过材料后,认为立功、主观上认识上赞同辩护人的观点,但是在社会危害性上,坚持认为下水井箅是路面上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社会危害性与一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相比更加严重,因此后期不建议适用缓刑。

辩护人结合检察院的态度在维护当事人利益上综合考虑下,决定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到法院阶段后,再将违法所得予以退出。当事人及其家属均提到,后期能否一定判处缓刑?该问题律师确实无法保证,但是可以确定的是,这个选择在当时一定是最优选择。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官表示帮助我们去做社区评估。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基本上缓刑没有障碍了。

法院审理阶段赶在2021年1月底,正好赶上疫情愈发严重之际,余陈律师赶往咸阳渭城区看守所开庭审理,庭审中针对被告人李某某的案件事实,余陈律师提出了主观并不明知下水井箅是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以及认罪认罚等情形,应当适用缓刑的意见。

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且缓刑考验期比排在最后的被告人都要短,罚金也比最后一名被告人少。

 
   

   

对于有效辩护还是有效果辩护?四川大学法学院左卫民教授在《法学评论》2019年第1期就已经论述过:时下所谓的有效辩护其实是指勤勉、尽责、高水准的尽职辩护。中国式有效辩护的本义应该是指有效果辩护。尽职辩护和有效果辩护是辩护权保障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方面,前者关注辩护权行使过程,后者关注辩护权行使结果,二者共同构成高品质辩护体系。鉴于尽职辩护已被贴上有效辩护的标签,在肯定尽职辩护具有规范辩护过程作用的同时,使用“有效果辩护”作为辩护权实质保障的话语,从结果层面考察刑事辩护活动的效用,更符合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辩护目的和律师职业相关伦理,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全面实现和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形成。为实现有效果辩护,辩护律师应当正确认识刑事辩护的一般格局和约束条件,从而采取适当的辩护策略

简言之,有效辩护在当事人看来,就是结果一定要好;死磕派律师看来,有效辩护一定是抓住每一个法律规定,争取每一个权利;而在部分律师看来,刑事辩护只要在整个过程中按部就班的准备,也算上有效辩护。

笔者结合上述当事人与律师的观点,认为有效辩护绝对直接等同于结果好的辩护。因为结果好的原因太多,而且很多案件即使尽全力争取,依然没有改变结果。所以笔者个人认为的有效辩护是结合案件情况,先决定是否构罪,再决定是否罪轻辩护。然后多一些柔性辩护,尽量少一些对抗性辩护,具体到笔者办理的案件中,检察院不愿给出缓刑建议,如果坚持与检察院对抗,可能会有不好的结果。笔者选择先签署,再退出违法所得,再提交法律意见书,检察院最后还是选择给当事人一个机会,最终做了社区评估。

再次,定性辩护非常重要,但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是冤假错案,都是不构成犯罪。所以案件定性上分析构罪没问题,一定要把重点放在量刑上,否则全盘选择无罪辩护,只会适得其反。

所以有效辩护,一定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经验分析判断案件情况,整个过程中尽职尽责,在选择辩护方案时慎重选择,切勿直接对抗辩护,也切勿轻易选择全盘无罪辩护,如果整个过程做到尽全力,那么结果好也只是有效辩护的体现,因此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有效辩护。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分享到:
上一篇:从吴秀波被敲诈案谈缓刑和实刑的区别 下一篇:从刑诉法解释修改谈刑辩律师的情怀与坚守——高正...
律师的作用
如何选择律师
案件办理流程
我们的产品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地 址:合肥市北城世纪城金源大道祥徽苑写字楼1号23层 邮编:231131
Copyright @ 2014 www.ahxb.cn All Rights Reserved  皖公网安备:34010302001091号
技术支持:金亚太网络部 皖ICP备1102177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