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高级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刑事知识 > 律师交流

吴秀波被敲诈案判三缓三,这个判决有点看不懂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21-02-20 10:53:40

作者:丁大龙律师

两年多前,吴秀波被女友陈昱霖敲诈风波引发热议,女方索要四千万,吴秀波「无奈之下」选择报警,陈昱霖随后因涉嫌敲诈勒索被羁押。近日一份该案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梦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有知情人士证实,案件已宣判,陈昱霖被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两年多后,现已出狱。

说实话这是一个让人有点看不懂的判决。

从我们前期了解到的情况看,被告人陈女士要价4000万,双方约定分期支付,吴秀波已经向她支付了300万。后续3700万陈女士要求吴秀波一次性付清,否则会公布她与吴秀波的婚外情。结合这些数据来看,本案能够判三缓三唯一的可能性就是法院将300万与3700万分开处理了,认定索要300万的行为不属于犯罪,全案只有索要3700万的行为属于犯罪,且未遂。

如果法院认定前期拿到的300万也属于敲诈勒索金额的话,那这300万就属于犯罪既遂。在北京敲诈勒索金额达到四十万既遂就可以判到十年以上了。我们可以先算一下,如果这300万是敲诈勒索且既遂的话,正常情况下会可以判多久。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十五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十)敲诈勒索罪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简单来说就是,四十万基准刑是十年六个月到十二年,每增加五万增加一个月。就按犯罪金额300万来算,40万十年六个月,超出了260万,五万增加一个月应该增加52个月也就是4年左右。正常情况下,这个案件的基准刑应该是十四年到十五年之间。

如果300万认定为犯罪金额,那么陈女士就没有什么法定的减轻情节,她没有自首,也不是从犯。我们能看到的比较有力的从轻情节,一个是她认罪认罚了,一个是被害人吴秀波对她出具了谅解书。但这两个情节都只是从轻情节,而不是减轻情节。

首先看谅解,从相关报道来看,没有看到陈女士退赃退赔的情况,如果是没有退赔但是得到了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同时该案件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所以不管从轻多少,最后的宣告刑都不能低于法定刑,哪怕按照14年减少基准刑20%来算,也是在十一年左右。

同时认罪认罚也不是一个减轻处罚的情节,当被告人有减轻处罚情节时又认罪认罚的,可以出具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但被告人没有减轻处罚情节时,即使认罪认罚也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而本案法定刑幅度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能够判三缓三的唯一可能性就是300万不作为犯罪金额,全案只处理3700万未遂。这种情况下,3700万未遂基准刑是15年,未遂情节是从轻、减轻情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一个未遂就可以将基准刑降到七到八年。在此基础上结合认罪认罚和谅解,才有可能判到三年有期徒刑,也才有可能判缓刑。

但这两笔钱从刑法角度来说是完全不能割裂的,陈女士与吴秀波协议补偿款为4000万元,分期支付,先期付300万,后期分次付3700万。这整个4000万元是一个整体,前后所要的行为目标一致,行为一致,仅仅是在时间上有一点先后区分而已。

如果法院认为300万不构成犯罪,等于认可他们4000万元的合同不具有刑事上的违法性,那索要后续3700万的行为就是要求吴秀波履行分手协议的行为,也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样道理,如果认为索要3700万的行为构成犯罪,就等于索要这3700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事先拿到手的300万也是非法占有的财物,也应当认定为犯罪金额。

所以我觉得本案要么无罪,要么十年以上。但法院一方面觉得定人家罪有些不公,另一方面又觉得案件已经搞得人尽皆知,还把人关了两年多,就这么放掉了实在没法交代,最后不知道哪个领导拍了板,给一个判三缓三的和稀泥判决,一方面承诺让被告人尽快出来堵她的嘴,另一方面做了个有罪判决给自己遮个羞。

很无语但是很典型的处理方式。

(作者简介: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安徽大学刑法学硕士)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分享到:
上一篇:王亚林辩护听庭记(专业篇) 下一篇:网络言论不当可能涉及的犯罪
律师的作用
如何选择律师
案件办理流程
我们的产品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地 址:合肥市北城世纪城金源大道祥徽苑写字楼1号23层 邮编:231131
Copyright @ 2014 www.ahxb.cn All Rights Reserved  皖公网安备:34010302001091号
技术支持:金亚太网络部 皖ICP备1102177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