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办案时强奸被询问女性,判四年半轻了吗?
作者:高正纲、叶新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引发公众热议。安徽省H市某民警张某某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张某某最终获刑四年六个月。
案件事实:2019年某月某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在合肥市某区某酒店某房间内与两位朋友一起吃饭。民警张某某因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通过指示该宾馆工作人员刷卡进入该房间对其三人现场询问。后张某某安排辅警将房间内被害人的朋友们带离。张某某在该房间内对被害人进行单独询问。询问期间,张某某通过打脸、拉拽、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据被害人陈述,张某某一共强奸其4次。张某某以被害人实为自愿进行辩解。
法院认为:案发当时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安民警办案的公务身份对被害人进行审查盘问,并单独审讯,双方所处位置并不平等。面对被告人简单粗暴的办案方式,如对被害人罚跪,对其他相关人员随意动用刑具(手铐),加之被害人有犯容留卖淫罪的前科。此种情形下,导致被害人被性侵时不敢反抗或反抗程某不够激烈亦属正常。
网友们对该份判决关注度较高,纷纷表示量刑畸轻:
网友甲:“以公安民警办案公务身份实施强奸,才判四年多?”
网友乙:“执法犯法,罪加一等,只判四年多,法理何在?”
网友丙:“要维护执法权威,更要打击执法霸权。”
本案张某某构成强奸罪经二审维持,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是否量刑畸轻,在于能否认定本案属于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对于强奸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如何量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量刑规范》)中对强奸罪的量刑有规定:
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1、第一个量刑幅度
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具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本案能否认定“强奸妇女情节恶劣”?
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什么是“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并未明确说明,实践中对于认定“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存在颇多争议。
可以明确的是,判断是否属于“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可以将其与其他几项加重情节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进行程度衡量比较。如果“情节恶劣”的程度可以与《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其他几项加重情节违法严重性相当,是可以认定的。
通过检索生效案例发现,实践中法院适用“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非常少,而判决认定“情节恶劣”的情况主要有被告人强奸过程中侮辱被害人且犯罪手段卑劣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通过暴力手段奸淫未成年少女造成严重后果、多次强奸造成怀孕、被害人患有精神疾病等。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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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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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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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刑终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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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使用暴力殴打、侮辱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明知被害人流产手术后仍在非法拘禁期间对其实施殴打和强奸,且在实施强奸过程中采用录制性爱视频、在被害人胸口刺字等方式侮辱被害人,犯罪手段卑劣,后果严重,应当认定为强奸妇女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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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其有期徒刑十年、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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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刑初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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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被害人作为年轻失足女性害怕个人隐私和失检行为暴露的心理,以散布被害人的裸照、失检视频相胁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强行与被害人性交五次、口交一次。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强奸妇女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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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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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3刑再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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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潘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奸过程当中因被害人强烈反抗,致使原审被告人潘某强奸目的未得逞。原审被告人将被害人装进行李箱,在丢弃至公园荒僻处的过程中,因被害人在箱子内呼救,被路过的行人解救。原审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恐慌和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应当认定为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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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奸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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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刑初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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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在同村生活多年,其应当知道被害人于某某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长期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奸淫,且导致被害人怀孕,故可认定其强奸妇女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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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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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刑初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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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迷信手段,奸淫、强制猥亵多名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杨某某强奸妇女致其中二被害人怀孕,数次或多次强奸其中部分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系强奸妇女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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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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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睢刑初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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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葛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在较短时间段内多次强奸未成年少女,且在阻止被害人逃跑过程中,致被害人因惊吓摔倒而头部受重伤,给被害人身体及精神上造成巨大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强奸妇女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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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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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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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为公安人员的龚某积极参与多人实施的强奸犯罪,通过投放毒品、暴力等手段企图奸淫未成年少女,属于情节恶劣,本案在事实上已造成被害人邱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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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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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中刑终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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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刘某经鉴定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上诉人在被害人不自愿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而与之发生性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上诉人的行为属强奸妇女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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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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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没有认定张某某“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可能基于法律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本案张某某的行为也不符合其他几项加重情节。虽然本案张某某利用公务职权,影响非常恶劣,给被害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严重伤害,但该情节还未能达到刑法意义上的“情节恶劣”。
四、本案量刑是否适当?
虽然张某某案没有适用“强奸妇女情节恶劣”,但最终被判四年六个月是否适当?
根据《量刑规范》量刑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张某某实施强奸行为的次数是本案的另一焦点,被害人陈述是4次,而张某某供述是2次。
若达到三次以上,满足“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又因为张某某身为派出所民警利用职务之便施压、胁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满足“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再加上张某某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有扇耳光、强迫被害人为其口交等侮辱行为,满足“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被告人张某某满足多项从重处罚情节,故对于张某某应按照量刑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的内核是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公正的判决具备天然的公信力,受到公众质疑的判决并不意味着判决不公,而司法与公众之间的桥梁还需要时间搭建。但至少,公众的声音会不断地推动法治工作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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