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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救孩子!

来源:王亚林刑事辩护网   编辑: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时间:2017-11-25 00:52:00

   

11月初的携程虐童案还历历在目,不到一个月,接二连三的虐童事件被爆出。不管是价格高低、公立私立,都接连卷入虐童案件。喝芥末、喝消毒水、殴打、扎针、喂药、侵犯,这些恶魔一次次突破我们平常人对于恶的认知的底线。

如果被害家长陈述基本属实,那么这将远远比携程虐童严重,这是一个以幼儿园为伪装、长期、有组织、大规模的猥亵、强奸儿童案件,这是在利益驱使下的纯粹的恶与犯罪。

在刑法上,这些罪犯的犯罪行为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等一系列罪名。

我国对于日益恶劣、性质严重的类似案件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虽然《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更注重的呼吁宏观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注意事项,对罪犯未有严惩的规定,儿童保护效果最大化的原则并没有得到充足的体现,没有树立起一道无形的警戒高压线,难以达到法律震慑的效果。换言之,还是对伤害孩子的人太过仁慈。

在《大清现行刑律》明文规定过:“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幼童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幼童诱去强行奸污者,绞决”。韩国因为一部电影《熔炉》,直接推动立法,出台《性侵害防止修正案》,又名“熔炉法“,规定:”性侵女身障者、不满13岁幼童,最重可处无期徒刑“,(韩国废除了死刑,最高无期,但是有化学阉割)。这里并不是说死刑在此类案件中的必要性,或者说是为了平民愤安抚民心要提高性侵未成年人的法定刑,只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必须要提到空前重视的高度,同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一样,仅仅在修正案中提出一两个罪名的保护和规制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作为一个更加重视荣誉的礼仪之邦,我们应当反思相关刑责种类是否过于单一,是否可以视犯罪的情节轻重,通过罪犯信息公示让相关人员负担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的道德压力?

参考欧洲一些国家的政策,例如法国,首先,官方积极提倡,幼儿园遍布法国,而且八成以上是公立机构,法国政府对祖国未来万分上心,体育、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国家砸钱,其他行业精英转行做老师,不少医生、工程师、律师都有转行,去做幼儿园老师,师资力量有保障,从孩子幼儿时期抓起真正的素质教育。

这样是不是就没有虐童了?那必须还有,有怎么办?虐待孩子,打到孩子脸部出血,检方要求判4个月,法院六倍宣判,24个月,附加七年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罪责刑相适应,该类犯罪主观恶性极大,判的没毛病。

除了直接惩治犯罪者,我们看看媒体的反应,直指监管部门,各方媒体:报纸、广播、电台频频发声,要求答复。权力必须被关进笼子里,这点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受监督的权力面前,难道依靠的就是他们有点良心?我们已经看到了结果,没良心有权力的人手中的孩子是可供猥亵的对象,赚钱的工具。

我在社交软件上看到有人评论:房价高美食,看病难没事,再穷再苦都没事,我把我所有美好的希望都寄托在孩子身上,却突然发现一片黑暗。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也是一个国家发展的未来,一个国家的发展究根到底是要落实到人才的能力上,一个月收费5000余元的高端幼儿园发生如此恶劣的罪行,倘若这样的环境成为常态,我们的孩子在这样的环境中成长,人人自危,谈何建设祖国。

在法律事前预防和震慑的基础上,我们还要做的更多,在痛定思痛后,我们要加强性教育的普及,让孩子更早接触性教育,提高自己的保护意识,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可能性。而对于被性侵的孩子,一定要及时跟进的心理辅导,我看到有的被性侵的孩子的父母不甚在意的说:“开导开导就好了”这样的话,心里着实万分心痛,有童年阴影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日后的生活中会遭受怎样的心理问题,是我们正常长大的人不可想象的。

还记得今年上半年自杀的作家林奕含,她在出版了以房思琪为化名的自己学生时代被老师性侵的故事后,就自杀离世。她经历过很长时间的抑郁症,努力说服自己更爱这个世界,活下去对她来说是那么困难。因为在她的生命中还存在无数可能性的时候,她的希望已经被扼杀了。她没有活下去的希望了。

对同类中最纯真、最没有反抗力,对世界充满未知和好奇的那部分施加暴力、宣泄欲望,是最惨无人道的,最该被道德谴责、法律追责的罪行。

愤怒,又绝不该止于愤怒。

跟进事件,彻查黑手,事前监督,事后补救。

请,救救孩子。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 二人以上轮奸的
  •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拘役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款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增设的)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撰稿人:花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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