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5日,金亚太律师机构第十六期刑事下午茶如期举行。本次下午茶研讨的分别是徐朝律师提交的挪用资金案、梁克秀律师律师办理的盗窃案、张世金律师办理的拆迁主任玩忽职守案。三起案件从被害人代理人和辩护人两个不同角度进行分析,极具启发意义。
首先,徐朝律师就挪用资金案主要案情进行了概要介绍,该案案情为股东通过违法制定分红制度,将公司资产瓜分,最终被追究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与会律师对于分红制度的制定过程,分红之前是否有通谋等关键问题多次向徐朝律师发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股东制定的公司制度违法,是否可以认定股东因实施公司制度的个人分红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大多数律师认为公司制度是否违法,与构成挪用资金罪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是独立于股东的人格之外的,而公司制度是代表了公司意志。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经过公司批准,私自挪用公司财物,本案中股东依照公司制度分红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私自挪用。
其次,梁克秀律师就其本人承办的盗窃罪向会议做简要介绍。不同于一般案件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角度,梁律师是作为被害人代理人参与该案,对于盗窃案的证据收集等问题提出了一些思考。在场律师结合办理过的盗窃案纷纷献言献策。
随后,张世金律师就一起拆迁负责人涉嫌玩忽职守罪向会议做了案情介绍。对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应当预见”的客观可能性,大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大部分律师认为,对于拆迁面积以及人口的审批,是基于具体的测量以及人口数据得来的,只存在书面审查的义务,实质审查是不现实并且不可能实现的,可以以此为出发点,剔除本案中无法预见的情况。
最后,金亚太律师机构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律师对研讨案例中的主要辩护观点及辩护策略都发表了精辟的点评。指出挪用资金案中,重点应当考察侵犯的法益和客观方面,本案中侵犯的是债权人的利益,而非公司利益,因此不符合本罪的客体,另外,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制定的制度,已经独立于股东之外,公诉机关认定股东的行为系挪用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盗窃案,更多的应该从刑事侦查学的角度去分析和思考。
本期刑事下午茶的案例研讨主题活动持续了两个半小时,各位律师各抒己见,正是金亚太刑辩分所团队化,精细化,专业化的最好体现,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的辩护效果。在此,金亚太律所也欢迎同行提供疑难复杂案例讨论,共同献言献策。
(供稿:钱梦琪,拍摄: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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