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坏人辩护
◎ 方正 ▕ 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金亚太青年律师刑辩特训营学员
“如果你明知一个人罪大恶极,但证据不足,你会不会为他辩护?”
“会的,每个人都有权利得到辩护。另外,我怎么可能明知呢?”
“比如他自己告诉你了他犯的罪。”
“我会假装没听到。”
“那假如最后他被无罪释放,你不会良心不安吗?受害人怎么办?”
“那是公安的职责,与我无关。”
以上对话来自学生时代与室友的“卧谈会”,那时我还没有接触过中国式的刑事辩护,对其了解完全来自于书籍、电影等间接经验。如果是现在,我一定会将最后一句改为“呵呵,这样的事,在目前的中国还不会发生。”
毕业之后,我选择了律师这一职业。通过两年多的实习,和半年的执业,逐渐接触了一些刑事案件,对于刑事辩护有了一些粗浅的、不成体系的认识,与大家交流。
一、刑辩律师:世俗与神圣之间——以出世的心态做入世的事务
律师的神圣性与世俗性对于每个执业律师来说,都是无法回避的问题。有人把律师当做正义的化身、护法的使者,也有人把律师视为金钱的奴隶、权力的附庸;有人说律师是权利的卫士,也有人说律师是贩卖法律知识的商人。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这种两极分化的评价更为明显:刑事辩护是真理之辩、自由之辩甚至是生死之辩,其神圣性可想而知;但由于律师费用的高昂、贫富差距的存在,刑事辩护又不免被认为是为坏人辩护、为富人辩护、为权贵辩护,辩护律师似乎又成为世俗甚至邪恶的代名词。
我想,大多数律师都是心怀正义的梦想,加入这一行业,但现实有太多的诱惑与无奈,有人选择了妥协,有人选择了坚持,有人选择了离开。在我看来,世俗与神圣,虽然有时会发生冲突,但并非截然对立。相反,神圣的权利只有通过世俗的方式才能实现,神圣的目标也只有通过世俗的程序才能达成。法律是“入世”的学问,神圣的权利最终要呈现为世俗的利益,法律就是以世俗的方法调整着世间的人与事。因此,以法为业的律师注定无法脱离凡尘世俗,而只能积极“入世”,在现实中实现自身的价值,最终维护神圣的权利,完成神圣的使命。
二、刑辩律师:勇气与技艺,缺一不可
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勇气——“说真话”的勇气,因为说真话有风险、说真话会让人产生恐惧。这种风险、恐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公权力的报复、舆论的压力和“犬儒病”。公权力的报复和舆论的压力是“不敢辩”的外因,相关事例和讨论已经很多,无须赘述;犬儒病则是“不敢辩”的内因,会让人失去面对自己内心的勇气,是刑辩律师更加需要克服的。
所谓“犬儒病”就是一种既愤世嫉俗又玩世不恭的处世哲学,这种病常见于理想破灭之后的道德虚无主义者,他们认为“既然无所谓高尚,也就无所谓下贱。既然没有什么是了不得的,因而也就没有什么是要不得的。这样想法的结果是,对世俗的全盘否定变成了对世俗的照单全收,而且还往往是对世俗中最坏的部分的不知羞耻的照单全收。”在中国做刑事辩护,注定要直面恶劣的法治环境,如果没有屡败屡战的韧性、对法治的坚定信仰,很容易就会陷入犬儒主义的泥潭。
房立刚律师说:“我,一个刑辩律师只不过是尽力保护自己的梦想,虽然有些人嘲笑我们,并希望我们成为他们那样的人,但我知道我的梦想也是他们的梦想”。(转引自王亚林律师:《守卫梦想——刑辩律师:孤独的法律人》)“他们”已经得了“犬儒病”,“我们”更需孤独的前行。
当然,刑事辩护律师光有勇气是不够的,还需要技能的支撑。通过阅读王亚林律师的《决战在法庭》、《就业务技能而言:辩护人已经无法与公诉人匹敌》,我进一步认识到刑事辩护技能的重要性。
记不清在哪看到,有人将律师的技能总结为“熟法条,精法理,懂操作”,我想这一总结也适合刑事辩护律师。熟悉法条是刑事辩护的基本功,只有熟悉法条才能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准确的寻找法律依据;精通法理则是进一步的要求,也就是要做到知其所以然。当然,从实务角度来说,这里的法理主要是法解释学原理,不同于立法论的法哲学原理;懂得操纵则是经验层面的问题,就是要将法律的理论运用于办案实践,这也是刑事辩护实务的落脚点。
总之,勇气与技艺对于刑事辩护律师同样重要,缺少任何一个,“刑事辩护”都会变成“形式辩护”。
三、刑辩律师:天然的少数派——对孤独的一点注解
律师是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代表,是私权利的代言人,是唯一能代表公民权利抗辩国家公权力的专业人士。实际上,辩护制度存在的基础不是发现真相,而为了是保障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和有效的防御权,并通过矫正控辩双方力量的失衡,来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毕竟,作为被追诉方的一方,被告人无论地位多高,也无论其多么富有,实力都无法与作为国家执法机关的侦控方相比。因此,辩护律师无论是为谁辩护,都是站在“弱者”的一边,是永远的少数派。
虽然随着全社会法制意识的提高,律师执业在维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方面的重要性得到民众的广泛认同,但在许多人的传统思维中对律师仍抱有种种偏见。“为坏人辩护的人就是坏人”的观念仍然很有市场;更重要的是,在集体主义长期熏陶下,个人主义价值观被污名化,个人权利长期被忽视。在这样的环境下,刑事辩护律师更容易在道义上被孤立。因此,如果坚持做刑事辩护,注定要承受这份孤独。但是,这正是辩护制度存在的价值——通过律师的帮助,对抗强大的公权力,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诚如德肖维茨在《致年轻律师的信》中所说“我希望律师们无须法律提示就能意识到他们应该为那些急需积极辩护的人提供代理服务,而不论其性别、种族、意识形态、经济状态或知名度。这种观念会使我们的法律制度更完善……”
四、刑辩律师:片面处见深刻——为律师辩护
陈兴良教授在其著作《刑法的启蒙》代跋中写到“片面何以深刻?因为这种‘片面’是只及一点不及其余,而这‘一点’恰恰是以往的‘全面’中所没有的。”这里说的是“片面”在人类思想史上的意义,我想刑事辩护也是片面处见深刻的一个体现。
角色冲突理论认为,当一个人同时扮演几个不同的角色时,会造成不合适宜而发生矛盾和冲突。控、辩对抗的特殊构造决定了辩护人只能承担抗辩的角色,而不能承担控诉的角色,如果辩护律师同时担任控诉、辩护的双重角色,必然带来自我的矛盾和冲突。辩护律师只有秉承“只及一点不及其余”的“片面思维”才能将论辩之理说透,说到极致。只有在控、辩双方都将各自的理说透,说到深刻,公正审判才有可能。
因此,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隐瞒对其不利的事实不仅不违反道德,反而是律师的基本道德准则。相应的,法院未采纳辩护意见就是不公正的思维也是错误的,因为,辩护永远是片面的,本身并不代表公正;辩护律师并非正义的化身,只是实现正义的推动者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