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定

皖律协〔2016〕21号 安徽省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工作实施细则

浏览量:时间:2016-04-22

 安徽省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工作实施细则

皖律协〔2016〕21号

第一条 为保障和维护全省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法》、《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律师维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切实发挥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作用,提高律师维权工作效率和可操作性,我省律师维权工作授权省律师协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具体承办。

第三条 本委会议包括主任会议、全委会和临时会议。

(一)主任会议负责研究本委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二)全委会的组成、召集等事项参照《安徽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十八条执行。

(三)临时会议由本委主任召集,主任委员不能召集的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召集。临时会议针对发生维权案件的紧急事件的处理。

第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本委全委会审议通过:

(一)本委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本委工作规则和其他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制度性维权事项的立案;

(四)重大维权行动;

(五)责令委员退出;

(六)大额经费的使用预算;

(七)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本委的日常具体工作由省律协秘书处负责。

第六条 维权案件分为制度性维权案件和个案维权案件。

第七条 制度性维权是指有关部门的规定或行为,侵害了律师行业整体的正当合法利益,律师协会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委应当启动制度性维权程序:

(一)省律协全体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的;

(二)省律协会员提出的建议案,并经本委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

(三)本委日常维权工作中发现,并经本委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

第九条 个案维权由有关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提出申请。

第十条 有关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认为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受到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侵犯其执业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使其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务,有权以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电话形式)通过律师协会提出维权申请。律师协会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备案,并组织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维权案件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属律师协会提出。申请人的维权事件发生在执业所属地之外或律师协会认为特别重大的,由地方律师协会向省律师协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律师协会收到维权申请后,应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处理维权案件。

维权工作小组成员从本委委员中选定,由秘书处提出建议,并报本委主任同意。成员3至5人,并由主任指定1名负责人。

第十三条 对维权申请审查,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 对不属于维权范围的事项,在收到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建议其寻求其他方式解决;

(二) 对属于维权范围的制度性维权问题,建议本委主任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报有关部门、单位解决;并将有关情况答复申请人;

(三) 对属于维权范围的个案,应当及时向本委主任报告,由主任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解决方案;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四) 当发生紧急维权事件,危及执业律师的人身安全或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利益,应当立即向本委主任报告,主任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处置方案,向律师协会及有关部门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人接到不予立案的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本委申请复查。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复查的,本委应当召开主任会议或临时会议进行研究,并在接到复查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主任委员应当签发立案决定书,决定承办人,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将案件承办单送交承办人。

第十七条 承办人接到承办指令后,应当制定简要的工作方案,与申请人取得联系,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或个人提出相关要求和建议。

第十八条 需向有关部门发出的书面建议和要求,需经承办小组集体讨论后报主任会议同意后报协会领导审批。

重大事项须由本委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本委认为侵权案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面大,应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将材料报省司法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有关部门,必要时律师协会可提起或支持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委认为属于典型的侵权案件,可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结案后,承办人必须按卷宗归档的相关规定,整理相关资料,交由省律协秘书处会员部装订归档保管。

未经本委主任委员或律师协会会领导或理事会同意,维权档案不得对外利用。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员认为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承办人应当自行回避,相关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该承办人回避。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二十三条 律师协会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与有关部门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浙江高院《重视对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安徽地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