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定

安徽高院、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1年)

浏览量:时间:2015-06-26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1日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安徽省《关于办理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下一篇:全文|安徽省检关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意见(2015)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