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田地取土挖砂被判刑!(附亲办案例)
浏览量:时间:2020-04-09
作者:黄奥律师,金亚太刑辩分所副主任、安徽金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
聂朋雷,就职于金亚太刑辩分所,前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法制科长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为了建造美好的宜居生态环境,振兴乡村,司法机关对破坏土地资源、盗掘矿产资源的行为不再手软。城郊农村地区土地承包人在其承包土地上取土建窑,挖砂建矿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一、取土挖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最高可判五年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
二、取土挖沙涉嫌非法采矿罪,最高可判七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是矿,即矿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有的土地中粘土和黄沙属于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明确的矿产。
三、转让土地给他人取土挖沙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最高可判七年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对于以租赁土地之名、行买卖之实,以股权转让为名、行土地转让之实,均可以定罪制裁。
附:黄奥、聂朋雷亲办案例
【非法采砂70余万元,终获缓刑处理】
【涉案罪名】非法采矿
【辩护律师】黄奥、聂朋雷
【检察院指控】非法采砂5211吨,价值70余万元
【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办案经过及结果】
2019年3月25日高某乐因在自家池塘内抽砂被安徽省J市公安局抓获,4月高某乐家属委托黄奥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后期聂朋雷接受委托加入该案辩护。
10月22日,辩护人向J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交河南省S县管辖。
10月22日,,辩护人向J市人民法院申请价格认证人员出庭作证,准备就价格认定情况向价格认定人员发问。
11月8日,辩护人向有关部门反映价格认定存在多处严重问题,要求予以纠正。
12月17日,J市人民检察院变更指控金额为40余万元(重新价格认定)。
12月18日,J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辩护人关于应当依据销赃金额认定犯罪金额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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