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通知:严禁将民事纠纷当刑事案件办,确保企业家人身财富安全提振信心
浏览量:时间:2017-12-2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及解读
作者按:最高人民检察院此次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的内容,其中主要强调了4个重要问题:
1、【宽松环境】为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事业发展营造宽松环境,不要让需要创新和创造的企业家们在铁笼里带着镣铐跳舞;
2、【人身财富安全】加强企业家人身财富安全感,没有安全感,创造力不足,还会用脚投票;
3、【对法治的信心】处理涉产权的有冤假错可能的企业家服刑案件,提高企业家对法治的信心,如果企业家对法治没有信心,那就会执政者制定的社会治理和运行规则没有预期,社会发展也将停滞和陷入混乱;
4、【别乱抓人】严防将民事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办,一些政府领导、政法委领导和公安局长们的手伸的太远了,该收回来了!
在我我的团队们办理和接触的大量的各类涉民企和企业家产权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因民营企业与国企不能受到同等保护和享有同等营商条件/门槛而产生的纠纷;
(2)民营企业内部发生争议后公权力不当介入后产生的纠纷;
(3)公权力对民营企业滥用查封冻结措施产生的纠纷;
(4)公权力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滥用刑事手段产生的纠纷;
(5)司法机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滥用司法裁判权损害民企产权利益产生的纠纷;
(6)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滥用破产程序侵害民企产权产生的纠纷;
(7)在刑事案件中滥用查没手段侵占民企财产产生的纠纷;
(8)在执行案件中滥用利用评估拍卖等程序侵害民企产权产生的纠纷;
(9)被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带来无妄之灾产生的纠纷……等等,不一而足。
坦率地说,自从2016年8月底中央深改组第27次会议以来,从我本人和我们团队直接办理和接触的大量涉民企和企业家产权纠纷案件来看,目前的政策和环境在逐渐变化,并有趋于友好的迹象。
1、虽然在一些媒体高度关注的涉企业家产权冤案的处理方面,并不尽如人意,但在我们与有关机关(包括有关强力机关)对接的情况来看,在很多案件中,已经开始比较慎重了。
2、以前冲杀的一线的某些刀把子开始退居二线,不再大张旗鼓的干预企业纠纷案件了(可能变得更隐蔽了),那种动辄指着企业家鼻子说“我们随便找个罪名分分钟就能收拾你搞垮你”的嚣张气焰嘴脸,见的少了。
3、没有人可以高枕无忧的享受自己的铁帽子下的权威了,各级官员中可以自信地说能安全平安回家过年的已经不多了,对胡作非为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目无法纪的官员们来说,他们的不安全感在加剧。
4、但是,也还是有一些人,他们还沉醉在自己权力的迷梦中,还坚信自己的无所不能,还坚信能用他们口袋里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偷逃税等”任何一件“凶器”分分钟制住一个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甚至对已经含冤受屈在律师和媒体介入后终于被释放的民营企业家发出直接威胁。当然,有些时候是他们心虚了,胆怯了,为了欲盖弥彰。
5、作为一线的法律工作者,我们有机会见证这一切,我们尽管已经对不少涉产权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让当事人重获人身自由、取回应得财产,但是,确实也见识了太多无能为力、无力回天的案件。
我们希望国家的法律、中央的政策能够真正落到实处,扎牢权力的笼子,多解决好几个重大的典型冤案、多处罚几个违法滥权侵害民企和企业家权利的典型官员、多在萌芽状态消弭侵害民企产权的不法行为、真正树立起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公正守法的健康形象,只有这样,良好的法治环境才会形成,那些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企业家们、那些已经身陷囹圄的企业家们、那些财产被违法侵吞的企业家们、那些不得走避走海外的企业家们、那些求告无门的企业家们,才会真正有安全感、有信心,才会激发他们的创造活力,才会为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和成绩。
最高检文件中提出的问题,大多都是老问题,期待尽快公布文件全文并真正落地生根和执行实施。
来源:检察日报、央视《新闻联播》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努力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法治环境提出具体要求。《通知》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又有哪些亮点举措?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
记者:此次出台《通知》的主要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下称《意见》),就着力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新创业、服务社会,调动广大企业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
党的十九大又进一步强调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意见》与党的十九大精神是一以贯之的,都强调对企业家精神的激发和弘扬,强调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为企业家创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参与者和实践者。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意见》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发布《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
《通知》对全国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综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找准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履职尽责,为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事业发展营造宽松环境,切实加强企业家人身财富安全感,增强和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信心,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记者:《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通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 一是强调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领会落实《意见》要求融会贯通,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做到学懂弄通做实。要深刻认识尊重企业家价值,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法治环境对于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找准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履职尽责,为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事业发展营造宽松环境。
✦ 二是强调要立足检察职能,努力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具体从五个方面作出了部署要求:第一,要求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增强企业家信心和财富安全感。第二,要求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程度减少、避免办案活动对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三,要求加大惩治侵犯产权犯罪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第四,要求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第五,要求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形成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多元化格局。
✦ 三是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法治宣传,营造尊重和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良好社会氛围。《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把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法治环境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严格责任,狠抓落实。同时就如何加强协作、加强法治宣传等作出较为明确要求。
记者:《通知》的主要亮点是什么?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通知》对检察机关如何立足职能,努力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的法治环境作出了明确要求:
✦ 一是《通知》明确要以“谦抑、审慎、文明”理念作为办案指导思想,坚持罪刑法定,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 二是《通知》十分强调在涉企业家案件的办理中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和运用,如对行贿犯罪的办理提出两个区分,即要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要区分具体犯罪情节,做到宽严适度。
✦ 三是《通知》对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坚持深入查办案件与改进和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处理好办案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不能因办案简单化或不讲方式方法而致使企业经营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倒闭。
✦ 四是《通知》从企业家被侵害和涉案两个维度,强调对其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一方面,《通知》要求要加大惩治侵犯产权犯罪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知》提出要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保障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 五是《通知》要求通过民事行政检察、刑事申诉检察以及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等方面,努力形成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多元化格局。
记者:为切实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过程中需要强调什么?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需要强调司法理念与时俱进,改进司法办案方式,切实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
在司法理念上要做到两点:
✦ 一是要将“谦抑、审慎、文明”理念作为办案指导思想,坚持罪刑法定,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对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处理。对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等为目标,在企业发展中大胆探索、锐意改革所出现的失误,只要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失职渎职等情形,要予以容错。
✦ 二是要充分理解和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提升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涉嫌行贿犯罪的,要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对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手段恶劣、围猎公职人员的,十八大以后顶风作案的,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行贿犯罪情节较轻,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机关调查的,或者对办理受贿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贿、不作为而不得已行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行贿人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理。
在办案方式上要做到两个“并重”:
✦ 一是坚持深入查办案件与改进和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
✦ 二是做到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最大程度减少、避免办案活动对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构建多层次诉讼体系,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和效果,做到三个坚持:
✦ 坚持平等保护,对所有经济主体都一视同仁,做到同标准、同要求;
✦ 坚持区别对待,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充分考虑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后果、主观恶性等要件,准确把握不起诉以及减轻、从轻、适用缓刑等量刑建议之间的界限,坚决防止出现“以钱赎刑”“权钱交易”等问题;
✦ 坚持宽严并重,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的同时,对于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破坏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市场环境的重大犯罪,要依法严肃打击。
《通知》指出,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
● 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处理。
●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行贿犯罪的,要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
《通知》明确,要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程度减少、避免办案活动对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 在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时注意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既要注意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慎用强制性措施,也要注意提高办案效率、依法从速办理,切实防止久押不决、久拖不决。
● 坚持平等保护、区别对待、宽严并重,探索建立符合涉企业刑事案件特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规范和机制。
《通知》指出,要加大惩治侵犯产权犯罪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
● 加强审查逮捕、起诉工作,依法惩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等各类产权、背信损害企业利益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
● 对利用公权力严重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勾结黑恶势力在特定经济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受害者人数众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侵犯产权的犯罪案件,要严厉打击,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 充分发挥监督、预防等检察职能,帮助企业家建章立制,提高企业规范经营、抵御风险的能力。
《通知》强调,要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 加强对经济犯罪侦查权等公权力的监督,严防将民事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办。
● 探索完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证据规则,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
● 重点监督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案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
● 重点监督涉企业家犯罪案件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确保财产刑执行到位。
● 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在服刑期间的申诉权,及其在服刑期间行使财产权等民事权利。
《通知》指出,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形成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多元化格局。
● 加大对涉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
● 依法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积极探索开展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市场监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案件的监督。
● 依法处理涉产权的有冤假错可能的企业家服刑案件,提高企业家对法治的信心。
《通知》还特别强调,要把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法治环境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严格责任,狠抓落实。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李舒律师
来源:法客帝国、检察日报、央视《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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