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浏览量:时间:2018-05-10
资料属性: | 修正案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颁布文号: | 主席令第八十号 | ||
颁布日期: | 2017年11月04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11月0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11月4日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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