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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币传销案例检索报告

浏览量:时间:2023-07-27

作者:张悦,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见习生,吉林大学刑法学硕士

指导老师:孙宝华,法律硕士、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工会主席、税务犯罪辩护部主任

近年来,“区块链”“元宇宙”“虚拟货币”等概念兴起,当有新技术、新概念出现时,总会有犯罪分子借助信息不对称和认知逆差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虚拟币传销以“虚拟货币”为噱头,大肆吹捧其价值,许诺投资者高额返利,由于其以信息网络为平台,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犯罪传播更加快速,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本文通过对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对虚拟币传销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刑辩律师开展精细、有效辩护提供裁判观点等数据支撑。

一、检索说明

本报告从阿尔法数据库以“虚拟币”“传销”“判决书”为关键词检索样本案例315份。本文所讨论的对象是以“虚拟币”为名的传销活动,部分检索案例由于仍是传统形式的传销活动,仅是将虚拟币作为一种转让标记符号,是计算返利数额的工具,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而对其予以剔除,最后选取有效样本138份。由于各数据库收录的判例必然有所疏漏,谨以现检索到的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基本情况可视化

(一)时间分布  

此次样本检索案例时间跨度从2013年至2023年,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虚拟币传销数量的变化趋势。虚拟币传销案件数在2020年前总体呈上升趋势,2020年达到峰值。

(二)程序分布

在检索到的152份案例中,一审裁判文书131份,所占比例86.18%;二审裁判文书20份,所占比例13.16%;再审裁判文书1份,所占比例0.65%。其中,二审维持原判15份,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判决5份。再审维持原判1份。

(三)案由分布

虚拟币传销在检索案例中主要涉及三个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其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28份,所占比例最大,占比92.7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所占比例较小。综上,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币传销的认定争议并不大。

(四)认罪认罚情况

38起案件中,认罪认罚案件50起,所占比例36.23%。本次检索样本时间跨度从2013年至2023年。2019年10月24日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在本次样本案例中,2020年后案件共53起,认罪认罚案件多发生于该文件发布后。从检索数据看,辩护律师提出的认罪认罚辩护意见采纳率极高,因此,律师在辩护过程在可以帮助被告人进一步认识认罪认罚制度,争取宽大处理。

二、虚拟币传销案件行为模式分析

不法分子利用大众对虚拟币的一知半解和趋利心理,虚构出“光彩币”“百利币”“万福币”等虚拟币,以信息网络为平台、用稳赚不赔为噱头进行传销活动。笔者对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对虚拟币传销的形式做出归纳总结:

(一)虚拟币传销中虚拟币的分类

1.名真实假”类虚拟币

此类虚拟币传销中涉及的虚拟币是现实社会中真实存在的虚拟币。虚拟货币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且数量有限。不少不法分子以现实社会中真实存在且正常流通的虚拟币为名,谎称其是该虚拟币的运营商、代理商进而进行传销活动。

相关案例:(2016)苏0311刑初16号

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杜玲与刘某(另案处理)在中国香港创办达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创建虚假的虚拟货币“暗黑币”投资,借助真正暗黑币的名声及价值进行宣传,以此方式引诱并不断发展会员,并由刘某找人制作了“暗黑币”交易网站(www.onclooud.com)。
    2.“凭空捏造”类虚拟币

在检索案例中所涉及的虚拟币更多地是不法分子凭空捏造出的虚拟币,如“中央币”“财富币”。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对于虚拟币的一知半解,发行不需要计算产生、没有价值支撑的“虚拟币”,再通过炒作和发展下线敛财。

相关案例:(2021)皖0104刑初39号

2019年12月份前后,被告人颜伟杰、郑佳佳、汪正中、黄丽君与谢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另案处理)在浙江省杭州市商议合伙运营虚拟货币项目。确定项目名称为“MoneyHome”(简称MH,中文名为“币家”),通过境外虚拟币交易平台,发行不需要计算产生、没有价值支撑的“MH币”(即俗称的“空气币”),再通过网络推广、虚假宣传,建立起以六名合伙人为首,层级分明的组织体系,来发展会员炒作交易“MH币”,以骗取财物。

(二)虚拟币传销的类型

1.虚拟币理财型

不法分子通过平台、app“发行”虚拟货币,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一定数额的虚拟货币,从而获得加入资格,再以稳赚不赔、投资有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获得更多数额的虚拟货币或虚拟货币的增值。

相关案例:(2019)0106刑初177

被告人归海皎伙同宋涛、杨志等人于2018年3月在本市丰台区诺德中心1期2号楼6层601室设立睿鑫乾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策划以“区块链技术项目”理财为幌子,向社会公众宣传“睿鑫宝币”这种虚假的虚拟货币,以静态投资返利和动态发展下线挣取层级提成的方式,吸引他人投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从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31日,归海皎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现查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32人,涉及传销资金数额达215万余元。

2.购买虚拟币取得加入资格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为构成要件,该种类型的虚拟币传销,要求行为人购买一定数额的虚拟币作为入会门槛。

相关案例:(2020)浙0702刑初352号

2018年8月期间,张某(另案处理)伙同郑某、潘某(均另案处理)合谋发起了“BC无界”投资项目。该项目要求投资人购买一定的币作为入会门槛(入会后有一个账号),之后会员(投资人)可在“BC无界”APP上购买BC虚拟币,并通过发展下线及其自己投资的BC虚拟币获取收益。

3.“虚拟币”计酬型

该类型虚拟币传销,不法分子不仅以虚拟币为噱头吸引被害者加入传销活动,还将虚拟币作为计酬返利依据,虚拟币的获取与其发展下线数量挂钩。

相关案例:(2021)陕0204刑初15号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左某通过“富达分享群”中的一个微信昵称叫“雄鹰”的男子,接触到“富达复利自由平台”。该平台通过发展人员以1600元为一单进行投资注册,获取投资账号。后通过投资账号每天产生25个虚拟币或通过发展下线获取直推奖(320个虚拟币),如此进行积累,后按照累积虚拟币的35%作为种子基金留存,积累虚拟币的65%作为奖金币,且每天可从其层级以下每一人员处获得每单1.625个虚拟币的提成。

(三)虚拟币传销运作模式

传销又称之为“旁氏骗局”,虚拟币传销盈利的本质仍是通过发展下线,骗取更多的参与人缴纳钱财获利,除此种途径外,并无实质盈利项目。笔者结合检索案例与相关文献,对当前已侦破的虚拟币传销案例进行总结,虚拟币传销主要有以下几种运作模式:

1.交易所模式

犯罪分子建立交易平台,谎称提供主流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以“公链”概念为幌子,高额的持币收益为诱饵,吸引投资人开设账户发展下线人员。

2.智能合约模式

犯罪分子利用智能合约安全透明的特点,以高回报为饵,通过虚拟货币地址将用于犯罪的智能合约理财项目部署到以太坊(ETH)等主流公链上,蒙蔽并诱惑用户入局。

3.钱包模式

犯罪分子拷贝公开的公链代码,开发自己的公链项目、发行公链代币,打造自己的钱包以及去中心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并以高比例持币收益和推广收益为饵,诱导用户不断“挖矿”并发展下线。

4.矿机租赁模式

犯罪分子通过虚假承诺“零风险、高回报、高收益”,向公众宣传投资虚拟货币矿机,但并未通过挖矿获取虚拟币盈利,而是以发展下线盈利。

5.量化机器人模式

随着炒币机器人、量化跟单系统及高频交易量化平台的出现,犯罪分子通过虚假允诺用户可随时提币、无限制、不跑路、有交易所背书,以及老师跟单授课、分析K线、追踪趋势等手段,取得投资人信赖进而进行传销活动。

6.矩阵DAPP模式

该模式是传统传销中的矩阵滑落机制在虚拟币领域的应用。犯罪分子通过开发留有后门的低成本DAPP,利用矩阵滑落机制,用户不得不继续复投并推广布道,知道新成员的加入已无法填补资金盘累积的泡沫窟窿。

7.链游模式

犯罪分子开发自己的链游项目,发行游戏代币并上线去中心化交易所。其目标收益包括拉升游戏代币价值,以及源源不断加入的投资者用以兑换游戏代币的主流币,待累积到一定数量时,即套现跑路。【俞君、孙梓翔等:虚拟货币传销犯罪治理难点与打防策略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

三、虚拟币传销量刑情况分析

(一)虚拟币传销量刑情况

138份案例中,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100起,占比72.46%;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共38起,占比27.53%。适用缓刑案件53起,所占比例38.40%。

(二)涉案总金额数量

从上图可知,虚拟币传销吸收总金额在2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最多,共50件,占比36.23%;传销涉案金额在250万元以上共46件,占比33.33%。由于检索案例中有部分裁判文书中未表明传销吸收金额或仅记载获利金额,笔者将这部分案例归入“其他”。

(三)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统计

如图所示,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在120人以内39人,所占比例28.26%;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在120人以上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69人,所占比例50%。部分裁判文书中并未写明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笔者将其归入“其他”。

(四)量刑情节

根据数据统计,138份刑事判决书中具有坦白情节的有41起,所占比例为29.71%;具有自首情节的有53起,所占比例38.41%;具有立功情节的6起,占比例4.34%;具有退赃退赔情节22起,所占比例15.94%;具有从犯量刑情节的102起,所占比例73.91%。

我们对上述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存在一定数量的案例已经符合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其最终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学者通过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来检验虚拟币传销罪刑之间的数学关系,根据其描述统计,虚拟币传销的罪行均衡假设难以成立。一方面,根据下线人数的罪量评价,多数行为人的罪行极其严重。另一方面,根据自由刑的刑罚后果,多数行为人的罪行又相当轻微。若判罚结果无误,则可推测下线人数这一罪量存在被高估的可能。其他宽缓情节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罪刑失衡,但未彻底解决该问题。【 陈俊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罪量计算[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11)】

笔者对138份案例予以随机截取展示:

根据笔者现有研究,尚不能得出虚拟币传销罪刑之间科学的数量关系,但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主犯、从犯认定情况会对虚拟币传销量刑幅度产生较大影响,使符合“情节严重”的实行行为最终减轻处罚。我们不能把所有发展了下线的参与者,都认为是刑法意义上的“组织者、领导者”,否则将与本罪“打击极少数人”的立法本意相悖。在同一传销组织和传销活动中,往往有多个共同犯罪行为人都实施了组织、领导的行为,也都达到了入罪的标准,但各共同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地位不同,在实行行为的过程中有主次作用之分,各自的社会危害程度亦不尽相同,应当作出区分。因此,在虚拟币传销的辩护过程中,应重视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为其争取减轻处罚空间。

四、竞合问题研究

因样本案例检索基数限制,本文样本案例不足以全面反映虚拟币传销可能涉及的全部罪名,笔者对虚拟币传销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外还可能涉及罪名予以列举:

(一)非法经营罪

虚拟货币未获国家法律许可流通,而通过互联网等平台进行的交易,则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名实施买卖或支付结算等经营性行为时,便存在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性。当然,非法经营罪的构罪范围仅限于未经依法核准而通过虚拟货币与流通货币经营、支付结算等交易的行为。当行为人仅将虚拟货币交易作为交易噱头但并未有真正“虚拟货币”出现,便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性。

(二)非法集资类犯罪

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两种罪名在样本案例中有所体现,行为人以“传销”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两罪的区分标准,在不特定范围内使用欺诈手段筹集资金,并将该资金占为己有,则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三)诈骗罪

传销活动分两类:(1)原始型传销,其传销的是商品,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2)诈骗型传销,并不是真正传销商品,只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首先,虚拟币的本质是电磁数据,不被商品概念所涵摄。部分虚拟币因具有交换价值而具有货币属性,但无论如何,其都不属于商品。因此虚拟币传销仅属于诈骗型传销。在不法分子虚构虚拟货币的存在、价值等,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虚拟币,则符合诈骗罪的行为要件。

非法集资类犯罪规制犯罪行为的范围小于诈骗罪等,其规制的是一种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笔者认为,当行为已然定性为非法集资类犯罪时,则不再考虑将案件再定性为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千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虚拟币传销所面临的想象竞合问题,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撰稿:张悦

编辑:许巧蔓

审核:陶鸿  高正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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