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串通投标罪不起诉案例检索报告
浏览量:时间:2023-06-16
二、检索目标
1.检索安徽省串通投标罪不起诉总体情况;
2.检索在串通投标犯罪活动中起帮助作用者不起诉情况。
三、检索结果
(一)检索概括
以“串通投标罪”“不起诉书”“安徽省”为关键词,在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类案检索,共获取安徽省内不起诉书188份(
检索获取的188份不起诉书基本涵盖了安徽省涉及串通投标罪的全部不起诉书,但由于人工筛选可能存在个别遗漏,但总体数据可信度较高)。为进行宏观数据可视化的对比,笔者以“串通投标”“安徽省”“起诉书”为关键词,检索获取约202份起诉书。起诉与不起诉的数据对比可见,二者几乎呈现等同比例的趋势,但笔者要强调的是被起诉的人员在串通投标犯罪活动中多是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员。
1.不起诉书类型
依据《刑事诉讼法》可将188份不起诉书分为三种不起诉类型,其中法定不起诉1份,存疑不起诉共40份占比21%,相对不起诉有最多的147份占比78%。可见在串通投标罪的不起诉书中,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适用最多,是此次检索的主要分析对象。
2.不起诉书时间分布情况
188份不起诉书在时间上横跨2014——2021年,显示安徽省各基层人民检察院近8年每年均会对串通投标行为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其中2014—2016年共有14份不起诉书,而2017——2021年有不起诉书174份,总体上不起诉书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不起诉书数量达到111份,占总不起诉书的59%,远多于其他年份的不起诉书数量。2020年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数量激增的原因之一是,该年安徽省几起大型串通投标案件涉案人员众多,如定远县张某某伙同其公司经营科人员王某某等人在16个项目中串通投标,针对该起案件的不起诉书多达38份。同时,针对肥东县经开区道路改造工程施工项目串通投标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了28份不起诉决定书。
(二)存疑不起诉
188份不起诉书中有40份不起诉书是存疑不起诉,占总不起诉书数量的21%。我国刑事案件中的不起诉书通常以相对不起诉为主,存疑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较少,而此处的21%的比率在不起诉案件中已经相当高,表明检察院在串通投标案件中对证据的认定较为谨慎。
1.存疑不起诉的原因
检察院给出存疑不起诉的理由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检察院笼统给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没有具体指出缺少什么证据,这种情况最多,有26份;第二种检察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了具体的描述有15份,详细情况可见下表。
从检察院存疑不起诉书中的具体说理来看,主要围绕的是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证据认定。如帮助犯是否明知他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以及串通投标行为是否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串通投标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均需要相应的证据予以确认,缺少任何一部分的证据都无法认为到达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可见此类案件的证明难度较大,证据收集较难,所以才会出现如此多的存疑不起诉。
2.存疑不起诉典型案例
(三)相对不起诉
1.不起诉人在犯罪中的作用
检索获取的相对不起诉书一共有147份,是此类案件的主要不起诉类型。由于串通投标案件多为共同犯罪,所以涉案人员往往人数众多,不同人员在串通投标活动中的作用也是不同的。笔者在此处将所有被不起诉人分为两大类:第一种是在串通投标案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员,第二种是为串通投标提供各种辅助的人员。
根据上图,在147份不起诉书中被不起诉人对串通投标进行组织、指挥的有20份,其余的127份不起诉书中的人员均是对串通投标活动提供帮助作用的。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在串通投标案件中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主要针对的是辅助串通投标犯罪活动的人员。
2.被不起诉人帮助串通投标的情况
为串通投标犯罪提供的帮助行为可继续进行细分,笔者根据被不起诉人在案件中的具体工作将帮助行为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制作标书,②介绍有资质公司参加投标,③受邀请参与投标(陪标),④代表参标公司现场签到,⑤出借公司资质,⑥其他帮助行为。其他帮助行为包括缴纳保证金、投递标书、安排公司员工帮助投标等其他行为。这些被不起诉人在串通投标犯罪活动中的帮助行为对整体犯罪活动的作用较小,同时相较于组织实行者和公司负责人主观犯意较小。
3.被不起诉人是否获利
147份相对不起诉书明确给出被不起诉人获利数额的有54份,获利数额少则1千元,多则150万(黄山检刑不诉(2020)27号),但大部分集中在几千元左右(除一人获利150万元外最高获利10万元)。具体情况参见下图:
4.串通投标中标数额和次数情况
147份相对不起诉书对应着147名被不起诉人,在这些不起诉人参与的串通投标案件中,参与中标项目的数量对行为人的情节认定具有重要作用。笔者通过梳理发现,参与1起串通投标的被不起诉人有99位,2起的有23人,3起有7人,4起有3人,5起3人,最多的是参与了6起中标项目的串通投标有2人(“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48、49号”)。从被不起诉人参与串通投标项目的数量可见,被作出不起诉的人多是参加了1至2起,3起以上的相对较少可认为属于例外。
其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可见,中标项目的数额对于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以及行为人犯罪情节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笔者尝试对不起诉书中中标项目的数额进行统计,除7份不起诉书未交待中标项目标价外,其余140份均记载了中标金额。为方便统计对不起诉书中的中标金额进行划分,分别是200万以下、2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1亿元、1亿元以上。(对被不起诉人参与多起项目的,累计计算各项目的中标金额。)由下图可见,在中标数额对是否起诉作用较小,大部分中标价集中在1000万到1亿元之间。
5.量刑情节
在检索到的147份相对不起诉书中,检察机关均认定此类被不起诉人在串通投标犯罪活动中犯罪情节轻微。而通过对不起诉书进行分析,发现串通投标案件中主要的量刑情节有自首、坦白、从犯、认罪认罚。其中从犯和认罪认罚情节出现次数最多。
6.在串通投标犯罪活动中提供帮助的被不起诉人情况
根据上文以被不起诉人在串通投标犯罪活动中的作为进行划分,筛选出对串通投标犯罪活动起帮助作用,检察院认定被不起诉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的不起诉书127份。而被不起诉人所提供的帮助行为又可分为多种,为了寻找到与目标案例匹配度更高的不起诉书,笔者根据案情进一步限缩类案。
通过进一步限缩笔者共获得与目标案件案情高度相似的类案不起诉书23份。其中涉及安徽**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乙伙同其公司经营科人员王某某等人,在定远县美丽乡村建设等16个项目串通投标的类案较多,包括定检二部刑不诉(2020)22、24、25、29、40、46、47、51、53、55、56、57、58、59、60号不起诉书。笔者将选择9个高度相似的典型类案以图表的形式展现,表明同类型案件在安徽省存在相对不起诉的情形。
撰文|张世金 范学松
编辑|许巧蔓
审核|许憬 曹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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