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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向法检同时提起是否矛盾

浏览量:时间:2023-05-30

作者:王梦强律师

【案情介绍】

被告人吴某因诈骗罪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生效送监执行。服刑期间,吴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提起申诉。问题是,刑事申诉可否同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及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    

对本案被告人提出的申诉,是否可以同时向法检两家提起,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条规定申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作为一种权利性规定,二者之间系选择关系,即申诉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机关申诉,但是一旦作出选择,就不能也没有必要再向另一个机关申诉。本案被告人吴某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则不能也无需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并非第一种意见所展现的选择关系,而是同样为权利性规定,二者之间是相容关系,并不排斥和矛盾,甚至申诉人可以自由灵活选择向任何一家提起,不分先后。如果申诉人同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分别受理分别审查,不必移交对方处理,以保证申诉人的诉权得到充分实现。

第三种意见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实际上作为一种权利性规定,司法机关在依法予以保障的同时,也应兼顾司法效率。如果申诉人同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需同时受理,可以由先收到申诉材料的机关立案受理,后收到申诉材料的机关暂缓受理,先立案受理机关处理完毕后,申诉人仍不服的,暂缓受理机关可再立案受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亦规定,属于本院管辖的不服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申诉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程序中的,告知待人民法院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提出申诉。该种意见重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所以规定申诉人可以向检察院或法院提出申诉,言外之意,是对于申诉人认为需要通过申诉程序解决的案件,由于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在此情况下,赋予申诉人同时向法检申诉的权利,可以更全面地保障诉权得以实现,避免因单方限制诉讼渠道,而致使申诉案件走投无路,以最大限度地为申诉人提供较宽的救济路径,增加申诉成功的可能。同时赋予法院和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管辖权,也可以使法检两家相互牵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专断,遏制司法腐败。如果单方限制申诉人申诉的路径和先后顺序,实际会进一步降低申诉效率,形成法检相互推诿,出现司法懒惰的情况。

再者,对于申诉人来说,一个案件经过一套完整的诉讼程序,依然让申诉人认为案件错判、冤判,不管案件本身究竟怎样,至少说明原审诉讼并未收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并未使申诉人认罪伏法。在这种情况下,保障申诉人可以同时向法院和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使法检两家同时介入申诉案件并进行审查,防止一家先出审查结论,另一家拿来参考,走流程办案。各自审查,各自答复,各自释法说理,才是维护申诉人诉权的根本。

虽然最高检有相关规定,主张第三种意见,但笔者从实质公正的角度,认为不管是法院还是检察院,在处理申诉案件时,都不应恶意推诿,而应及时进行实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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