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签订后,法院能否更改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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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泽兵 金亚太刑事控告与调查中心副主任
马世理 金亚太刑辩分所权益合伙人
自2018年10月26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确立以来,至今该制度已经实施约五年时间。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也面临着诸多问题,既存在检察机关与辩护人之间的量刑协商问题,也体现在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量刑裁量权问题。最近办理的一起开设赌场罪的案件中,行为人在开设赌场中只是一个放风的,拿了两三千块钱。本案中被告人在检察院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给出量刑建议是九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法院却在判决中直接将缓刑建议更改为实刑九个月,其他同案犯同样存在量刑建议被更改的情况。因此,被告人基于对司法公信力的信赖,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之后,审判机关能否更改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
一、法律规定:对“一般应当采纳”的理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十条规定,量刑建议的采纳。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刑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四十一条规定,“量刑建议的调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如何理解“一般应当采纳”的内涵?另一方面,对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该如何理解?首先,从《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来看,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这七种例外情形,人民法院是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控辩合意,控辩合意的核心在于“一般应当采纳”,“一般应当采纳”的核心在于罪名、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三个核心贯穿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整体,成为制度主线。
其次,理论界关于量刑建议的本质属性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是否侵犯了法院的裁量权。量刑建议权本质上属于求刑权,并未侵犯到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一般应当采纳”是对人民检察院工作成果的认可和支持,是对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主导并非“争权”。从字面含义来看,“一般应当采纳”也不等同于“应当采纳”,法律对此也作出了例外的说明。“一般应当采纳”对法院的要求是,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法院原则上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存在例外情况可以不采纳。另外,量刑建议分为确定刑和幅度刑,对于幅度刑的量刑建议,也是给予了法院自由裁量的空间。
最后,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增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确保轻缓化政策需求和提高诉讼效率现实需求的实现。一方面,从实体上降低刑法罪名的法定刑,完善实体从宽制度,即充分考量同认罪认罚有关的从宽情节,并给予充分的从宽处罚;另一方面,从程序上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层次化、精细化、体系化,构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层次诉讼体系,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实现诉讼程序与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相适应,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和犯罪治理效能。(参考:黄伯青、陆越:《从“完善”一词看认罪认罚从宽的前世今生》,载《人民法院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和国家颁布和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背后是代表是国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订的“协议”,如果不存在特殊情况,司法机关不得擅自更改量刑建议,否则会导致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失信于民,制度规定犹如儿戏。
对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如何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对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应当根据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犯罪的法定刑、类似案件的刑罚适用等作出审查判断。”所以,法院在认定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是否需要更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时,要从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犯罪的法定刑、类似案件的刑罚适用等多方面作出审查判断。
对此,刘华锋(上海某法院刑庭副庭长)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计算全景式呈现》一文中认为:比如某危险驾驶罪,法官认为应当判1个月,量刑建议为2个月,虽然两者只相差1个月,但幅度偏离已达100%,故应当认定为“明显不当”。后者比如某诈骗罪,法官认为应当判10年,量刑建议为11年,虽然两者的幅度仅差10%,但绝对值已经偏离1年之多,故也应当认定为“明显不当”。
二、实践数据: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采纳率
2018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扎实开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2014年6月起在18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共对5.6万件轻微刑事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查起诉周期由过去平均20天缩短至5天。2016年11月又部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人民法院适用该制度审结的刑事案件中,由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占98.4%,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2.1%。”
201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深化刑事诉讼监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无需逮捕的决定不批捕116452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102572人,同比分别上升4.5%和25.5%。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检察机关建议适用该程序审理的占98.3%,量刑建议采纳率96%。”
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检察机关以在案事实、证据促进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同量刑建议,同时听取律师意见、细致做好被害人工作,办案难度倍增、检察责任更重。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意见,大力推进落实。去年12月适用率达83.1%,量刑建议采纳率79.8%;一审服判率96.2%,高出其他刑事案件10.9个百分点,有力促进了矛盾化解、社会和谐。刑事诉讼监督取得实效。
202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对犯罪性质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法从严追诉、不予从宽;对轻罪案件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对依法可不批捕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批捕8.8万人、不起诉20.2万人,占已办结案件比例分别增加0.8和3.9个百分点。捕后认罪认罚可不继续羁押的,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2.5万人。审前羁押从2000年占96.8%降至2020年的53%。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制度适用情况,围绕审议意见推出28条深化落实举措。全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接近95%;一审服判率超过95%,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1.7个百分点。司法效率更高,办案效果更好。”
2022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有利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实现社会内生稳定。尽管工作量倍增,检察机关积极主导,该用尽用。制定量刑建议指导意见,听取当事人、律师意见同步录音录像,确保认罪认罚自愿、合法。去年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超过97%;一审服判率96.5%,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2个百分点,从源头减少了大量上诉、申诉案件。司法效果良好,靠的是诉讼制度优越。”
202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利改造。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系列文件,依法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环节适用率已超过90%。主导落实中,检察官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促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与在场律师充分沟通,准确提出量刑建议;同时认真听取被害方意见,重视维护其权益,工作量和难度倍增,但诉讼质效明显提升。2022年量刑建议采纳率98.3%;一审服判率97%,高出未适用该制度案件29.5个百分点。上诉、申诉大幅减少,更利罪犯改造、促进社会和谐。”
(图1:2017-2022年以来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
(图2:2019-2022年以来认罪认罚案件服判率)
由此可见,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的采纳率一直在稳步上升(其中2019年的采纳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只公布了12月份的采纳率)。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公布的数据来看,既体现出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一般应当采纳”的贯彻落实,对于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法院也不会轻易更改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同时也体现出了司法的公信力,所以,被告人对于法院最终采纳量刑建议的服判率也逐年提高。
综上,在前述开设赌场的案件中,法院直接将量刑建议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改为实刑九个月,直接涉及到人身是否会被羁押,显然不太合理,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没有根据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犯罪的法定刑、类似案件的刑罚适用等作出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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