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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散件的认定以及对枪支鉴定报告的主要质证点

浏览量:时间:2023-03-30

作者蔡鹏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鑫磊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非法买卖枪支的案件近年来呈下降趋势,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2020年判决非法买卖枪支案869件,2021年判决329件,2022年判决69件,2023年目前已判决1件,该类案件数量的急剧下降一方面是由于国家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大了对枪支的管理打击的力度,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涉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更为隐蔽的犯罪手段,将枪支化整为零,拆解为不易被察觉的枪支散件进行交易。

为全面打击该类犯罪,对成套枪支散件和非成套枪支散件最高人民法院都分别做了明确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其中第七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但是何为枪支散件,对枪支散件如何定义和理解则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罪量刑。

根据百度词条,散件是指尚未组装成整机的零部件,而零部件包括零件和部件,其中零件是指构成机器或部件的最小单元,部件则是指机器的独立装配单元,它是由若干个零件按照一定的方式装配而形成。因此,零件和部件是不同的,进而解释中的枪支散件就包括枪支零件和枪支部件。组成枪支的零部件多达数十甚至上百个,在这些零部件中,有些是对其功能具有关键影响而且不可分割的,称为主要零部件,或者叫专有零部件;还有一些则是不足以体现枪支特征的非主要零部件或称通用零部件,如螺丝、螺母、密封圈等。

那么,《解释》中的“枪支散件”,是指主要零部件,还是所有零部件呢?对此,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专门作了明确规定,即”《解释》中的枪支散件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

该《批复》同时对枪支主要零部件作了界定,即“枪支主要零部件是指组成枪支的主要零件和部件,其中,枪支主要零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枪支部件是指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

为了进一步明确主要与非主要零部件的区分,《批复》以 《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后附)的方式列举了33个零件和2个部件。因此,对于疑似枪支零部件的检验鉴定,应当以该表为依据。

认定枪支散件的鉴定报告对该类案件的定罪量刑起到关键作用,然而司法实践当中,鉴定机构对于枪支散件的认定往往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对鉴定机关的限定

《规定》中限定“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由地(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负责”,同时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第十七条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应当委托该机构;超出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项目或者鉴定能力范围的,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逐级委托;特别重大案(事)件的鉴定或者疑难鉴定,可以向有鉴定能力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委托。”

因此要审查鉴定机构是不是该案件承办机关所在地的地(市)级级以上公安机关,且必须是公安机关才可以做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

第三,对于非制式枪支散件的认定方法

鉴定机关一般是根据规定中所明确的“对非制式枪支散件,与制式或者非制式枪支散件的实物、资料相符或者相近,或者具备枪支散件相同功能的,应认定为枪支散件”来进行认定,即只需从外观和功能上与制式枪支,或非制式枪支的实物进行对比,达到相近或相同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和非制式枪支的实物进行对比,应注意该实物枪支是否已经经过鉴定被认定为是枪支。但是《规定》里也明确了“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根据《批复》里对主要零部件的定义,以及《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所列举的枪支主要零部件,对枪支散件的认定不能仅凭外观或功能相同或相似来直接对比认定还应对照《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对疑似散件的名称及功能进行对比来确定是不是属于枪支主要零部件才能最终认定为是枪支散件。既不能把所有枪支的零部件都认定为枪支散件,也不能仅凭外观、功能相似或相同就认定为枪支散件。

枪支泛滥已成为美国社会的痼疾,也是美国社会最大的人权创伤之一。一声声枪响不仅击碎了所谓美国梦,同时也是美国政治撕裂、社会治理失效的直接体现。因此我们国家要严管严控枪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但在具体办理案件中,还是应当坚持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不可一昧的从严从重,而应当做到宽严相济。早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共同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于该《批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发文解释,案件处理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枪支数量、致伤力大小、行为人认知等主客观方面综合考量,避免唯枪支数量论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总结道:“就是告诉法官、检察官,以后遇到这种案件,不要死心眼。

所以,在侦办案件时,公安机关也要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从严惩处枪爆违法犯罪,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坚持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附件: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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