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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构成拒执罪

浏览量:时间:2023-03-27

作者:陈伟豪律师

实践中,常常出现案件胜诉了,但过了很长时间也没有拿到判决的款项的情况,也有一些失信被执行人认为,自己没有钱,即便法院强制执行,自己账上没钱也没有办法。于是,实践中不乏一些失信个人和企业通过他人名下的账户进行交易或通过个人转移财产,以此逃避执行。这种行为不仅是简单的规避执行,更构成犯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立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拒执案件解释》第2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立法解释所规定的第(5)种情形:

第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第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第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第四,与他人申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第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实践中,有不少的失信企业,在企业基本账户被冻结后,使用其他个人账户进行交易,或者用现金交易,或者利用关联企业财产混同的方式,即将被执行企业的财产转移至关联企业从而逃避执行。此种行为构成拒执罪,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官提供线索,或申请执行法官现场调查,检查企业账目,对企业直接管理人员进行询问,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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