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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适用

浏览量:时间:2023-03-27

作者:程业文

一、概念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当然破坏了稳定、健康、有序的信息网络环境。严重侵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而为这些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样也破坏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提供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犯罪资金走账或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然同意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走账并取现给对方;明知他人违法进行网络赌博,仍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的行为;行为人明知其上线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关于“明知”的认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三、立案标准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因此,行为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只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可以构成本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量刑标准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网络犯罪中的适用

首先是行为人明知的内容不同。本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的内容是他人实施了网络犯罪,帮助者只要对犯罪有模糊的、概括的认识即可,甚至是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即可,并不需要对犯罪的类型、犯罪的具体过程有明确的认识;但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对于资金的具体性质以及销赃的金额是明确知道的。

其次是提供帮助行为的阶段不同。本罪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通常为犯罪中的一环,例如帮助人仅提供银行账户的行为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之前或者实施过程中,没有帮助人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可能会使得上游犯罪缺乏收取犯罪所得的通道,上游犯罪将很难既遂,对于银行账户提供者而言,自其将银行账户交付时起,其已无法控制上游犯罪行为人如何使用其银行账户,上游犯罪行为人使用银行账户的方式、时间、阶段等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不受账户提供者主观意愿的支配,因此,帮助人仅提供银行账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本罪;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犯罪既遂之后才产生的,是事后的帮助行为,是犯罪既遂后对赃物的处置行为。

再次是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打击的是妨害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且“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或“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可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打击的是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及追查赃款的行为。

最后,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小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例如帮助人提供银行账户的行为中,如果帮助人只是单纯提供银行账户,未参与转账或其他转移资金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本罪;如果帮助人不仅提供了银行账户,还积极提供转移资金或线下代为取款等帮助,该行为积极性更高、违法性程度更高、社会危害性更大,一般认定为更严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共犯。

两罪均系上游犯罪的帮助犯罪且无事前通谋、对于上游犯罪均是明知、均存在犯罪故意等共同点,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在办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时,控方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指控,而辩方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辩护。因两罪量刑差异较大,正确区分两罪对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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