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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名认定标准应当密切联系疫情防控标准

浏览量:时间:2022-12-30

作者:蔡鹏律师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指引下,我国总体上对疫情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防控政策。集中或居家隔离、查验行程码健康码、常态化核酸检测以及对疫情风险区域进行封控等各类措施的综合运用,有力阻止了疫情的发展蔓延,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疫情期间,各类违反防控政策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各地司法机关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予以定罪量刑,且多采取较为严厉的打击态度,以期维护正常的抗疫秩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我国甲类传染病只有两类:鼠疫、霍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2020年1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防控措施。当时的背景是考虑到新冠病毒的其传染性强,传播范围广,还有一定的致死性,所以按照甲类传染病对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即通常大家说的“乙类甲管”。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7号公告: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二、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即将新冠病毒列为“乙类乙管”,解除了对其实施甲类管控的措施。

因此,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因违反疫情防控政策,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人员是否可以在目前防控政策改变之后提起申诉?笔者认为:病毒的传播、演变、进化、症状、重症率和致死率等均是动态数据,而人类应对病毒的方式、技巧、设备或药品制剂等等措施也是不断发展进步的,故而即使是相同种属的病毒以及诱发的疾病在不同的时期其被列管的传染病等级或防控等级也有可能是变化的,这种等级变化充分反映了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于该种病毒可能对社会和公民健康利益形成破坏的程度性评价。这就意味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从来就不可能是一本万利以不变应万变的,换句话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近似甚至同样的行为当然存在做出不同法律认定的可能性。    考虑到历史进程及司法的稳定性和公信力,对于涉新冠妨害防控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的既定结果仍应遵循判决的既判力;但考虑到现阶段奥密克戎毒株实质上已不再具有较高危害,防控政策也进行了调整,刑法应保持其独立性和谦抑性,紧密与国家防控立法等措施相联系,坚持罪刑法定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如果公安机关尚未立案、检察尚未起诉、法院尚未判决或判决还未生效的,则建议应做“去犯罪化”处理,以保持刑事政策与疫情防控政策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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