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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解析

浏览量:时间:2022-12-30

撰文:钱瀚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主体及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104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184条第一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因此,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由于不是真正意义的审理案件,所以只能由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组织双方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则到审判阶段再由法院作出判决。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性质及生效

《刑诉解释》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解决的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这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实体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程序上,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并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因此,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不仅要遵循刑法相关罪名的规定,同时也应当遵循民事法律规定。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仍属于民事诉讼。只是在具体实践中为了便于查明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将两者一并处理。而关于刑事部分上诉与此同时附带民事部分的生效问题,《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一审被告人仅就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诉而没有对民事部分提出异议,则只能就刑事部分启动第二审程序,而未被上诉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在上诉期满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比较

(一)诉讼费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而民事诉讼则需由原告方在起诉时预交诉讼费,最终由法院判决的败诉一方承担诉讼费。

(二)赔偿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所谓“物质损失”,是指因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而产生的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直接损失。具体包括因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财物被毁坏灭失的损失、修复的损失或者重置的损失以及因人身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为治疗和康复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而民事诉讼则包含精神损失与物质损失两个部分,可在上述所列物质损失外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实际效果:从立法角度出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过高不利于矛盾化解,由于被害人的预期结果远远超过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导致实践中一些案件中原本愿意赔偿的被告人及其亲属无力赔偿,最终导致“空判”,被害人家庭得不到任何赔偿。普通人身损害类民事案件,责令被告作出相应赔偿,是原告进行救济的唯一手段。由于被告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往往其赔偿的意愿及能力也更强。而反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仅要在民事方面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更为严苛的刑事责任。对于其本人及家属而言,若被害人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致使其家庭无力承担,则很有可能导致该案在民事赔偿方面难以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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