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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临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浏览量:时间:2022-12-30

作者:刘阿勇律师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单位的临时工作人员能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呢?

在经济生活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单位的正式员工,也包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作人员(临时工)等人员,法律并没有对单位工作人员作出准确划分,并未将临时工排除在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之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如果以上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一般认定为贪污罪。

其次,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而不是由行为人在单位的“身份”决定。即使是单位的临时工,具有职务上的便利,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也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基于行为人的职责而产生,行为人根据其工作职责占有、控制、管理、使用本单位财物,对财物具有占有、处分的权限,取得单位财物与其职务便利相关。

同时,职务侵占罪的责任要素为故意,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职务侵占行为仅限于将基于职务或者业务所占有的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所以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因此,认定行为人是否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以其是正式员工还是临时工作人员为划分标准,应当从其所在岗位和所承担的的工作任务,认定其是否具有占有、管理或者控制单位财物的职责。只要是经公司、企业或者单位聘用并赋予其占有、管理或者控制本单位财物的权限,无论是正式员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都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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