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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分

浏览量:时间:2022-10-27

作者:王标律师

近年来,由于卖淫类犯罪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新型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且犯罪手段较为隐蔽。而刑法对卖淫类犯罪规定多采取的是简单的罪状形式,加上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较为相似,司法实践中不容易甄别,其中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尤难区分。笔者曾经与多位司法工作人员就此进行探讨,现就两者区分点做以下分享。

“容留”的语义

刑法学界对容留的语义有不同的理论学说,容留吸毒罪中的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卖淫罪中的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容留除了提供场所外还包括提供其他方便条件的行为。

以上关于容留的语义,一是主动提供场所,包括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管理的场所,二是提供场所后明知他人从事卖淫、吸毒行为而不予制止(具有期待可能性)。实施以上容留的行为,即可能构成犯罪。

卖淫行为的组织性

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卖淫行为是否进行管理和控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卖淫案件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由此可见,组织行为包含招募、雇佣、纠集等一系列手段,实践当中也包含引诱和容留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引诱、容留的行为属于组织行为一部分,不可分割。而容留卖淫罪中容留行为,仅指该罪的客观方面,没有达到组织卖淫的程度,不属于组织行为。

组织性一方面体现在组织者对卖淫人员、嫖资的管理和控制。实践当中,卖淫组织者大多对卖淫人员进行编号管理,按照上下班时间,考勤制度较为完善,对嫖资的分配具有严格的规定。当然,容留卖淫罪也可能表现出一定的组织,只不过该组织较为松散,没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大多体现为包吃住、抽取提成。相比较而言,组织卖淫罪具有更强大组织性、有序性。

组织性另一方面体现为组织者对卖淫活动有详细的计划。一般来说,组织者有计划地实施卖淫活动,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链。随着社交工具的发展,招揽嫖客的方式较为固定,卖淫活动的保障措施也更加完善,对于老顾客也有一定的奖励机制。而容留卖淫罪中组织较为涣散,缺乏计划性,双方更多是合作关系。

卖淫行为的规模性

组织卖淫罪要求卖淫人员具有一定的规模。《卖淫案件解释》规定,组织他人卖淫需要组织卖淫人员达到3人以上,所谓三人成众,需要具有一定的规模。而容留卖淫罪,一般情况下需要容留2人以上卖淫,特殊情况下(容留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性病)满足1人即可,缺乏一定的规模性。

几点误区

组织他人卖淫不需要形成稳定的组织结构和固定的卖淫场所。实践当中,很多司法工作人员可能会出现以下误区:1、组织卖淫需要组织者形成稳定的组织架构;2、组织卖淫需要具备固定的卖淫场所。关于第一点,我们应当区分对待有组织犯罪和组织卖淫罪,两者存在本质差别。组织卖淫罪,强调的是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个人也可以组织他人卖淫,不需要稳定的组织架构。关于第二点,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会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卖淫场所,比如宾馆、洗浴中心、会所、酒店、发廊等。在面对严厉的“扫黄”行动,行为人更多的是采取动态的管理模式,设置不固定的卖淫场所。

参考文献

1.吴仁碧:《论容留卖淫罪、容留吸毒罪的“容留”》,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12月第16卷第6期。

2.孙若尘:《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载《人民检察》2019年第9期。

3.参见陆建红:《周兰英组织卖淫案——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7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4.李绎.《浅谈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N/OL].中国法院网.2014-06-17[2022-10-26].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6/id/13194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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