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
浏览量:时间:2022-10-26
作者:马世理
一、两罪的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两罪侵犯的法益不同
1.帮信罪保护的法益:帮信罪位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处在《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帮信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通常指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例如通讯管理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等。帮信罪多发的是提供个人储蓄卡、信用卡用于他人“跑分”、“刷流水”等,该种行为不仅影响金融机构对银行卡的正常管理,且对上游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会产生极大的帮助作用。
2.掩隐罪保护的法益:掩隐罪位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处在《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掩隐罪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工作。上游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是需要依法追缴的,或者发还被害人,或者上缴国库。但是,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会对司法机关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产生阻碍,甚至成为不可能。因而掩隐罪是在上游犯罪完成后,为帮助上游犯罪逃避处罚而实施的妨害司法的行为。(引自:邱鹏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帮信罪的区分》
三、两罪所采取的行为手段不同
1.帮信罪采取的手段:根据刑法的规定,帮信罪所采取的手段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1.1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接入,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 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 将业务节点与因特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1.2服务器托管:服务器托管,是指托管服务器和相关设备至有 专门数据中心的机房,机房负责提供稳定电源、带宽 等环境,而服务器的维护通常由客户远程自行操作。
1.3网络存储:网络存储,即在网络上连接存储设备和辅助软件、硬件,进行数据存储、共享,以此降低数据存储成本,促进存储设备利用率的提高。
1.4通讯传输:提供通讯传输,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信息网络,实现数据传输和远程连接。
1.5其他技术支持:由于帮信罪罪状中存在“等技术支持”的表述,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笼统表述为“提供技术支持”的 判例。但这也并非学者所称的中立帮助行为,而是 表现为专门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完全或者主要用于非法 用途的技术服务 。
1.6广告推广:广告推广,是指制作或者投放广告,进行广告宣传,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营销,从而推广产品或者服务。
1.7支付结算:支付结算,是指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等结算服务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1.8其他帮助行为:由于帮信罪罪状中存在“等帮助”的表述,所以 判决中不仅有“等技术支持和帮助”的笼统表述,还有“提供帮助”的简单表述。但提供其他帮助,通常也不是中立帮助行为。
2.掩隐罪采取的手段:根据刑法的规定,掩隐罪所采取的手段是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2.1窝藏:是指隐藏、保管等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
2.2转移:是指改变赃物的存放地的行为,转移行为应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序。
2.3收购:是指收买不特定的犯罪人的赃物或者购买大量赃物的行为。
2.4代为销售:是指替代本犯有偿转让赃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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