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浏览量:时间:2022-10-08
作者:丁大龙律师
强奸是令人深恶痛绝的犯罪行为,强奸行为对女性的伤害极其严重,可能会给其造成一生难以磨灭的阴影。但同时强奸罪也有其特殊性,这种犯罪行为往往只发生在两人之间,而且环境往往较为隐蔽,在没有明显暴力行为造成人体损伤的强奸案件中,定罪证据往往并不充足。尤其是那些女性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的强奸案件,证据就更容易有欠缺,也确实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强奸罪又是重罪,法定刑起点就是三到十年,有些加重情节法定刑直接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旦造成冤假错案,后果必然极其恶劣。
因此本文结合笔者的办案经验和裁判文书的观点,将强奸案件的几个主要无罪辩护要点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我们不能放纵任何一个坏人,同时也不能冤枉任何一个好人。
一、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明知”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这里面就自然衍生出一个问题,如何判断行为人“明知”受害人是幼女?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相关司法解释将“幼女”年龄分阶段处理。对于12周岁以下的女孩,不需要证据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为幼女,直接推定其明知。对于十二周岁以上的不满十四周岁的,需要结合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不满十四周岁。
常见的推定要素,比如上几年级,一般义务教育都是六岁入学,上八年级或者说初二大概是十四岁,如果女孩讲到过其还在上小学或者上初一,肯定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其不满十四岁。还有常说的属相,也可以推定年纪。当然,如果女孩亲口说过多大年纪更可以推定了。
但笔者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发现,目前这类案件很多都是男女双方在网上认识,通过网聊之后私下联系,然后见面发生关系。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因为这种社交软件一般都要求注册用户为成年人,需要进行手机号等验证,所以用这些软件的人往往个人信息中填写的资料都是成年。而且两人往往认识时间都不长,可能也就聊上个把星期甚至三五天就见面开房。男方很多时候确实是不知道女孩的真实年龄,甚至有的女孩还会刻意隐瞒自己真实年龄。
但是公安机关在办案时,为了办案便利,会在询问女孩时用各种方式让女孩提供线索说男方知道其不满十四周岁,然后再找男方审讯,可能会采用一些审讯技巧,只要男方也说知道其不满十四周岁,两边证言印证,这罪名就定下了。奸淫幼女是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的,基本上起刑都是四到五年。
对于这种情况,律师辩护采用的辩护方式就是取证,一是尽量采集两人全部聊天记录,证明两人在交往过程中确实没有聊到过年龄的问题。二是如果公安机关在审讯时有非法取证的行为,比如威胁恐吓欺诈等行为,要及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男方明知女方不满十四周岁,案件是有可能做不起诉处理的。
二、双方是否有感情基础
首先要看双方在发生性关系之前是否有过亲密互动,或者之前有过亲密关系。
最常见的亲密互动是网聊约炮。如果是两人使用微信或者陌陌等聊天软件进行过沟通交流,这些聊天软件中的互动信息是可以作为证明两人有亲密关系的证据的,比如两人有比较暧昧的聊天内容,或者有过约定要到哪里见面等。不仅是事发前的聊天记录,事发后的聊天记录更能反映两人关系,而且事发后的聊天记录中可能还会包含双方对发生性关系一事的态度。笔者有位同事曾办理过一件强奸案件,里面就出现过这种情况,两人在发生关系之后,第二天女性发微信说“你为什么会对我这样”,男性说“对不起,我没有考虑你的感受”。就这一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就认为构成强奸罪立案侦查,但之后其实还有其他聊天记录,两人又相约出去游玩,就可以证明当时男方所说的“没有考虑对方感受”未必是针对发生性关系,而可能是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因此并不能仅依据一句模凌两可的对话就认为男方存在强奸行为。这个案件最终也得以不起诉。
除此之外,两人如果是男女朋友或者夫妻,分手之后仍然存在藕断丝连的情况,这种也属于两人有一定感情基础的情况,这种特殊情况就不仅要看女方证言怎么说,还要综合审查当时的情境,女方是否能够意识到两人可能会发生性关系,是否自愿将自己置于这种情况中。
还有一种比较容易出问题的案件,就是两人偷情被捉奸,这种案件是我们经常能够遇到的情况,女方和家人往往一口咬定男方强奸,男方喊冤叫屈说是双方自愿。这种情况就要尽可能搜集两人之间的互动信息,包括两人事发地是家中还是宾馆,女方是自愿过去还是被强迫胁迫过去,两人是否有过共同出游记录,是否有过互相赠送礼品的记录等。如果这些证据都有的话,案件很容易能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三、是否存在暴力胁迫行为,或者暴力行为与发生性关系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强奸是指对女性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使其被迫发生性关系,因此,暴力、胁迫行为只有直接指向性行为,才可能属于强奸罪的构成要素。如果两人虽然有暴力行为,但只是日常行为,而不是强迫发生性关系的手段,也不能认定强奸罪。
比如之前遇到过的一个案例,男女双方为恋人关系,两人闹分手,在闹分手过程中男方打了女方,造成身上有几处瘀伤。女方愤然离家,之后不久,女方返回拿物品,两人念及旧情,又发生了一次关系,事后女方又与男方发生争吵,于是争吵过程中报警,说男方强奸。最终检察院认为男方虽然曾对女方实施过暴力行为,但这个暴力行为并非是为了强迫女性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不应认定为男方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为强奸罪,最终决定不起诉。
强奸案件很多时候证据并不充足,女方的主观意志对案件结果有很大影响,所以强奸案件的无罪概率相比于其他高发类罪名还是比较高的,对这种严重犯罪,专业律师的介入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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