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生效判决、裁定申诉流程指引
浏览量:时间:2022-09-26
作者:高正纲、王一帆、鲁鑫宇
一、什么是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刑事申诉,本文指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相关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二、谁能提出刑事申诉
(一)原案的当事人主体
1.公诉案件中,原案的被告人、被害人;
2.自诉案件中,原案的自诉人、被告人;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原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但是只就刑事案件中所附带的民事部分进行申诉的,成功率较低。
(二)非当事人主体
非当事人主体中,可以提出申诉的主体包括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该类主体与原案当事人都具有刑事申诉的权利,可以独立提出刑事申诉。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作为受到生效判决、裁定影响的人,也有权就生效判决、裁定进行申诉,只是案外人申诉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申诉成功的概率也较低。
(三)代为申诉的主体
受有权进行申诉的主体的委托,律师可以代替原案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进行申诉,在法律上也被称为“代为申诉”。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三、哪些案件可以刑事申诉
刑事案件的申诉,意味着原审判决可能存在错误。有关司法机关在受理申诉时,大多持保守、谨慎的态度,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刑事司法体系坚持“两审终审”,如果大量接受刑事申诉,将会导致“再审”改变“终审”的局面,进而破坏现有的司法体系。故,刑事申诉的难度可想而知。那么,如何有效提高刑事申诉成功率呢?我们可以从一个正确的判决、裁定产生的因素分析,找出并抓住原审错误的因素。
因此,在进行刑事申诉时,结合上述因素,存在以下情形时,申诉成功的概率会大大提高:
(一)案件有新的证据,可以推翻之前的判决、裁定的;是指在原判决、裁定生效后,发现了新的案件证据,且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依法应该排除的;是指原审法院据以裁判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符合刑事诉讼中所要求的证据标准;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强调是主要证据,且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可能导致原审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四)主要事实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指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经合法程序改变或者撤销,那么意味着原判决、裁定做出的事实基础被改变;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不言自明,罪名认定错误,当然导致原判决、裁定需要进行再审;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最高院、最高检不断推出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各省高院、各省检也持续推出常见犯罪量刑实施细则,审查原判量刑是否适当成为申诉的重点之一;
(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财产刑辩护,不仅体现在一审、二审程序,在申诉程序中也尤为重要;
(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就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原审法律溯及力的审查是申诉考量之一;
(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样重要,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实体正义不可能真正实现。
如原审管辖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剥夺辩护权等;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公正的审判人员是保证审判质量的关键,廉洁性受到污染的审判人员,会导致原审判决的公正性存在疑问。
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不会中止生效判决、裁定的继续执行。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
四、如何提起刑事申诉
(一)不同申诉主体的申诉程序选择
1.服刑中的当事人如何提起申诉?
由于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往往已经在监狱、看守所服刑,失去自由的服刑人员对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提起申诉:
(1)服刑人员可以向检察院驻监(所)检察官提起,由驻监(所)检察官转控告申诉部门办理;
(2)受疫情影响无法面见驻监(所)检察官的,服刑人员可以向管教民警提起,并书写申诉书转交驻监(所)检察官;
(3)通过家属委托律师代为申诉。
2.原审被害人如何提起申诉?
原审被害人对原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因其不存在限制自由的情况,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程序提起申诉。
3.原审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当如何提起申诉?
原审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具有独立的申诉权利,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而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程序提起申诉。
(二)一般程序下的申诉对象
申诉对象为有权启动再审程序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与检察院。
1、向法院申诉:
(1)当申诉案件为非死刑案件时:
方法1:申诉人首先可以选择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终审法院进行申诉,若原案没有进入二审程序,一审判决业已生效的,那么生效判决、裁定的终审法院就是一审法院,若原案进入二审程序,二审作出判决、裁定的,那么生效判决、裁定的终审法院就是二审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原案件在二审撤回上诉的,就意味着生效判决、裁定依然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申诉人也可以向一审法院提起申诉;若终审法院审查后驳回申诉的,可以再向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申诉。
方法2:申诉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进行申诉,但是如果申诉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情况下,上一级人民法院也是可以直接审查处理的,所以直接向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申诉,也是具有成功的可能性的;
方法3(不能使用):申诉人不能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如果申诉人直接越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会告知其向终审法院进行申诉,不能直接审查处理,因此申诉人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不具有成功的可能性。
(2)当原案件为死刑案件时:
申诉人应当向作出死刑核准决定的人民法院(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法院为高级人民法院,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申诉法院可以自己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进行审查处理。但是申诉人只能向作出死刑核准决定的法院进行申诉。
(3)申诉审查的有效次数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申诉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查处理并被驳回申诉后,申诉人再次申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除非有新证据能够证明无罪或者原判决存在重大错误的。因此,申诉人在申诉过程中要把握好申诉机会,做好充分的申诉准备,才能提高申诉的成功率。
法条链接:《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至第四百五十九条、《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
2.向检察院申诉:
(1)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一般申诉案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终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2)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越级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申诉交由生效判决作出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但是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申诉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对于被下级人民检察院裁定不予抗诉的申诉,则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则应当受理;
(3)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越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申诉案件移送至下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也可以自行审查处理,因此申诉人在提起申诉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这里的上级检察院也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接收申诉材料后,可以将申诉材料移交给下级检察院进行处理,也可以自行处理。
(4)申诉经过两级人民检察院驳回后,原则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不再审查,除非发现原审判决可能是无罪的,或者判决可能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形,因此在向检察院进行申诉的过程中,前两次的刑事申诉是尤其重要的,相关主体应当把握申诉机会,提前充分准备申诉所需相关材料,从而大大提升申诉的成功率。
法条链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三条、第五百九十七条。
五、刑事申诉需要准备的材料
1.刑事申诉书(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与身份证明相关的材料(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等);
3.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若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复审的,应当提供驳回申请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4.其他相关材料,如新的证据,调证线索等(能否申诉成功的关键),需要对新证据材料梳理、整合,附刑事申诉书一并提交。
法条链接:《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2020年《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六、刑事申诉的时效
(一)原则:刑事申诉至迟应在原审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提出。
(二)例外: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受申诉时效限制: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法条链接:《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
七、向法院、检察院刑事申诉的区别
(一)申诉的部门不同
向法院提起申诉的,应当向终审法院的立案部门提出,由立案部门接收并作出是否受理申诉的决定;
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应当向终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接收并作出是否受理申诉的决定;
(二)处理申诉的时限不同
向法院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案件后,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月之内作出决定,至多不能超过6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
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诉人,在受理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结案或移送刑事检察部门的决定,刑事检察部门在3个月以内作出结案或复查的决定,作出复查决定后,应当在3个月之内完成,经检察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还可以继续延长复查时间。
(三)申诉对象的范围不同
向法院提起申诉的,申诉人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进行申诉,也可以直接向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申诉,但是不能直接越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向检察院提起申诉的,申诉人可以向终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向终审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即包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
因此在申诉对象的范围中,向检察院申诉包括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对象,向法院的越级申诉范围中,则不能以最高人民法院为对象。
(四)申诉成功的处理不同
向法院申诉,申诉成功后,由法院决定进行再审;向检察院申诉,申诉成功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不接受的,报请上级检察院进行抗诉。
总体来说,两者在时限、程序以及后续处理方式上存在不同,各有优缺点。向法院提出申诉,在申诉处理的程序上更为简单、快捷,但要求法院推翻自己所做出判决的难度可能会更大。向检察院提出申诉,需要经过更为复杂的程序,度过更为漫长的时间,但是往往成功率要高于向法院提出申诉。
法条链接:《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八、刑事申诉是否需要委托律师
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自行申诉,因此不委托律师,也可以进行申诉。但因无法有效收集、固定证据,难以形成专业、有效的法律文书,往往申诉成功的概率很低。
实践中,基于申诉程序的特殊性,需要较强的专业,才能进行有效申诉,提高申诉成功率。因此,建议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代为申诉。
九、刑事申诉的方式
(一)书面申诉
1.服刑人员进行申诉的,可以书写书面申诉状,并交由驻监(所)检察官,由其转交给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
2.法定代理人与近亲属可以自书或委托律师代书申诉状,采用邮寄或现场提交的方式将申诉状及相关材料交给有关部门(法院:立案庭;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
(二)网上申诉
1.采取网上立案的方式,通过网络进行申诉提交;
2.登陆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预约立案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网址:http://ssxf.court.gov.cn/wsxf/h5/jsp/index.jsp、咨询电话:12368);
3.登陆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刑事申诉登记,并上传相关材料(网址:https://www.12309.gov.cn/12309/wsxf/index.shtml、咨询电话:010-65124966)。
十、刑事申诉处理的时限与结果
(一)法院受理申诉的时限与结果
时限:1.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2.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3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延长一到三个月以及更长期限。
结果:申诉成功,申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重新审判;
申诉失败,法院作出不立案、不予再审立案的决定。
(二)检察院受理申诉的时限与结果
时限:1.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诉后的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人是否受理申诉的决定;
2.控告申诉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
3.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
4.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检察长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5.刑事检察部门决定复查的,复查期限为三个月,三个月内不能办结的,经检察长同意可以延期三个月,仍不能办结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检察长同意可以延期办理。
5.调取原案卷宗不计入办案期间。
结果:申诉成功,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未采纳的,上报至上级检察机关,并由上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申诉失败,检察机关对原审判决、裁定作出维持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法条链接:《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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