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假诉讼罪的法律适用
浏览量:时间:2022-09-21
作者:孙延朋律师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包括被执行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等,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目录如下:
案例1.被执行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从重处罚;
案例2.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
案例3.为逃避执行,依据虚假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构成虚假诉讼;
案例4.公司与员工恶意串通虚构劳动债权,意图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构成虚假诉讼;
案例5.当事人因虚假诉讼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仍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6.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例7.捏造事实骗取民事调解书,据此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例8.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
案例9.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从重处罚;
案例10.律师多次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共同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并在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构成虚假诉讼共同犯罪。
(上述案例源自最高人民法院网)
通过上述典型案例可以看出,虚假诉讼基本是来自于民事案件或民事纠纷领域,那何为虚假诉讼?如何避免虚假诉讼呢?
一、虚假诉讼罪的含义及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所谓虚假诉讼罪就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除了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之外,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定也存在其它的法律依据,例如2018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等文件都属于虚假诉讼犯罪的法律依据。
二、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现在通行的传统刑法理论,认定犯罪仍然会采用四要件说:即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虚假诉讼罪的成立也应符合四要件构成理论:
客体要件
虚假诉讼行为侵害的一定是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第三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组织或国家等。
客观方面要件
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一定是捏造事实,并提起了民事诉讼。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司法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该罪。
主观要件
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该罪。
三、关于虚假诉讼罪的类型
2018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虚假诉讼的类型做了明确的规定: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结合法条的规定,实践中可以将虚假诉讼的类型分为以下积累来理解和把握:
(一)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
(二)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
(三)是虚假诉讼罪包括“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类型;
(四)是虚假诉讼罪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
(参考《检察日报》文章《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解读》)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使命,法治是最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之一,任何企图通过伪造、捏造虚假事实企图达到非法目的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