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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基本理念的理解和运用

浏览量:时间:2022-09-15

作者:袁长伦律师

量刑规范化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推行的数学式量刑方法,是对“估堆式”量刑的改进,用于纠正“估堆式”量刑可能出现的重大偏差,做到实质性的量刑公正。2021版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要正确理解和运用“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在量刑过程中坚持以定性分析为主,在此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依法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作为辩护律师,需要认真地加以学习和研究,才能有针对性地发表量刑辩护意见。

一、对“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理念的理解

 刑法中的性质,可以分为定罪的性质和量刑的性质。定罪的性质主要是指侵犯的客体(法益),以便适用相应的罪名,同时还指犯罪的严重程度,用于确定适用的刑罚档次。有学者指出,定罪不只是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还要确定具体适用的法定刑,才是真正的定罪。而量刑中的性质,主要是指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对量性的影响大小,可适用的功能。笔者理解,指导意见是将法定刑的确定归入了量刑程序。这样量刑中的定性就包括法定刑的确定和其他情节的适用定性。比如,对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所对应的法定刑确定就是量刑中的定性。根据盗窃的数额大小或者情节严重程度,区分为数额较大或者其他情节、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具有三个量刑档次:分别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选定其中的法定刑,就是对盗窃案件适用法定刑的定性。对于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情节的认定,属于定性。对于这些情节定性之后,再确定从宽或者从重的幅度则是定量分析。比如,对于是否认定为自首,这是定性。而对自首这一多功能情节如何从宽,是适用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的确定,则是对自首情节适用的定性。对于自首定性之后,再确定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则是定量分析。

同样的,对于能否认定为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则是对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有无行使正当化事由的权利、犯罪形态以及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影响刑事责任的定性。这些情节是作为特殊情节的。还有一些情节为特殊情节,比如次要的主犯。

    二、基准型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由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量定的,不能超过法定刑

《指导意见》规定,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由此可见,只有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才能用以确定量刑起点或者用以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其他情节不能单独用于确定量刑起点或者用于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比如,多次盗窃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超过三次的盗窃次数可以用于增加刑罚量,不超过三次的盗窃次数不能用于增加刑罚量。多次诈骗不是诈骗的构成要件,不能用于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对“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的理解

特殊情节,之所以作为先适用情节,按照量刑规范化领导小组的说法,这些特殊情节本来是构成要件的事实,是影响刑事责任的,应当用于确定基准刑,将之作为先适用情节是符合量刑思维的。对于特殊情节,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连乘。

具有多个普通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举例来说明“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的量刑方法:

又聋又哑的16岁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满释放一个月后,受李某邀约为其盗窃望风,盗得价值80万元的宝马轿车一辆。犯罪后张某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构成立功。盗窃的宝马车一辆已退回被害人,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本案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当地常见犯罪事实细则规定,盗窃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确定量刑起点为11年有期徒刑。超出量刑起点的数额部分,即剩余的40万元用于增加刑罚量,当地实施细则规定每10万元增加一年有期徒刑,需增加四年有期徒刑,确定基准行为15年有期徒刑,即180个月。

根据《指导意见》和当地《实施细则》,张某属于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决定减少30%;属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决定减少10%;属于从犯,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决定减少30%;属于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决定减少20%;属于一般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决定减少10%;对于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决定减少10%;属于累犯,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决定增加30%。

对张某的刑罚计算如下:180个月×(1-30%)×(1-10%)×(1-30%)×(1-20%-10%-10%+30%)=71.442个月。计算结果在法定刑以下,因张某具有自首的减轻处罚情节,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结果。合议庭行使综合裁量权将张某的刑罚调整为72个月确定宣告刑,即有期徒刑六年。

刑事辩护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和生命而抗争。辩护人只有不懈地努力,认真的阅卷,不放过每一个有利的细节,才能找准辩护的切入点,全面且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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