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罪名分析
浏览量:时间:2022-07-31
作者:钱瀚洋
一、职务侵占罪相关法律规定
1.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并于2022年5月15日生效。其中第七十六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由于2022年5月15日,本罪立案追诉标准已经修改,数额较大确定的起点由6万元调整为3万元。而数额巨大确定的起点仍可参照受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5倍来确定,即100万元。
本罪量刑关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暂无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明确。
2.管辖
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二、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直接基于行为人的职责而产生,行为人根据其工作职责能够占有、控制本单位财物,要求行为人对财物有占有、处分的权限,且要求其取得该财产也与该职务便利相关。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只有担任一定管理性职务或因工作需要而主管、经手、管理财物,且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3.“本单位财务”
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的“本单位财物”包括(1)本单位所有的财物;(2)本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他人财物;(3)应归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
三、职务侵占罪常见辩点
1.行为人与被害单位之间存在债务纠纷,行为人占有本单位财物是为以此解决纠纷,则不能直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参考案例:(2007)榕刑终字第795号裁定书
裁判理由:本案中,行为人讨薪未果,反被殴打;两行为人在将车开到河南后,与游某云之间就返还被扣工资问题有过协商,据此即可认定双方存在债务纠纷,二审对此进行了确认。若行为人与所在单位间存在债务纠纷,行为人之占有本单位财物是为以此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机会,则不能简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侵占资金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并未非法占有,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参考案例:(2011)连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雷某以虚列、虚增员工工资,虚增工程款获取资金和领取费用、借款、周转金都是用于公司正常业务,并没有非法占为己有,且公诉机关未能就雷某获取公司资金后的走向予以说明。根据连城恒益公司资金往来结算的实际情况:雷某与公司的往来款由童某某和公司结算,各股东的往来账均是童某某和公司结算,公司能证实被告人雷某从公司获取资金后均用于公司事务。因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非法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缺乏证据,不予采纳。
四、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相同点主要包括:
(1)犯罪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侵犯的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3)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两者的区别主要包括:
(1)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既包括钱,也包括物;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
(2)主观目的不同,即对于所转移的单位财产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职务侵占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意图非法永久占有;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短暂使用后归还。这也是本罪与挪用资金罪区分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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