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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简析

浏览量:时间:2022-07-31

作者:程业文

一、何为刑事涉案财物?

所谓刑事涉案财物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通过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方式提取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违禁品等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主要包括: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二、目前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存在哪些问题?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救济途径

我国目前对刑事涉案财物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化和系统化。以案外人为例,若案外人的财物在侦查阶段被公安机关查封或冻结了,案外人因未被赋予刑事诉讼参与权,能做的也仅仅是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相关财物的所有权,而公安机关收到材料后通常不会做任何处理,因为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有针对性的对此作出规定,而对涉案财物的权属争议一般在执行阶段才能通过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来参与到诉讼程序中,而刑事案件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往往周期比较长,在这个过程中,案外人诉讼权利的缺失及救济途径的不畅目前还得不到有效解决。例如,笔者的一个当事人孙某是做二手奢侈品买卖的,孙某的客户汇入20万到其银行卡账户用以购买手表,而手表已经交付,该笔款到账后没多久,用以收款的账户内300余万即被冻结,办案机关说汇款人涉嫌刑事犯罪,该20万可能是赃款,因生意周转急需用钱,孙某多次找到办案机关,要求解冻该账户,但仍然经历了一年多才解冻。站在办案机关的角度看,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为被害人追赃挽损的初衷本身是没有错的,但是若能在立法层面以及司法层面均能够均衡考虑多方利益包括类似于本案中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就更完美了。

(二)办案机关缺乏主动性和创新性,过于保守

办案机关为避免出错,一般会固守本位主义,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常规的办案流程来处理案件。例如一个非法集资案案发,在处理刑事涉案财物方面,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会第一时间积极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相关的财物并控制嫌疑人,在相关笔录等做好后,移交给检察院,检察院一般对涉案财物不会过多关心,而后到了一审法院,实践中,一审法院仅对定罪量刑比较关心,涉案财物如何处置一般不会涉及,在作出一审判决后,案件到了二审,假设二审维持,案件又回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会把案件移交执行局,执行局再向一审法院的刑事裁判庭要一份裁定书及执行清单,执行局再按照该裁定书及执行清单来处置刑事涉案财物。在整个过程中,案件先后经历了公安机关、检察院、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一审法院、执行局、一审法院、执行局,每个办案机关相互独立,缺乏联动和创新,必然会导致效率低,与涉案财物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实践中,福建省永春县法院的做法值得借鉴,面对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案件这块执行工作中“难啃的骨头”,永春法院通过刑执联动、庭所联动、侦执联动“三联动”,走出了一条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处置的特色路子。虽然创新的路会很难走,会增加工作量,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办案理念,而不是机械化的工作;俗话说不破不立,毕竟难走的路才更有可能是上坡路。

(三)各方利益冲突严重,执行障碍多

与刑事涉案财物可能存在相关利益的主体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办案机关等,且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往往是冲突的。例如,笔者参与过一起刘某涉黑案件的办理,涉案财物中有一幢商业地产,该商业地产尚未办理产权证,目前对外出租,该商业地产是刘某前妻吕某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并缴纳了首付款,吕某已经还贷6年,吕某购买该商业地产时已经与刘某离婚,首付款是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刘某通过银行卡转给吕某,每月所还房贷是吕某离婚后工作所得,吕某与承租人签订了租赁协议,租金已经支付,承租人利用该商业地产与另外三个自然人合伙经营一家洗浴中心。目前,刘某涉黑案已经有了生效判决,判决结果是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因该商业地产首付款的来源是刘某,办案机关查封了该商业地产,目前承租人正在经营中且收入可观。本案中,作为抵押权人,银行希望尽快推进执行程序,尽快拿到钱;作为使用权人、承租人则希望正常经营并且到期后可以续租,因为营业收入可观;作为实际购买人及贷款偿还人,吕某通过提出书面异议的方式在争取所有权;而当地政府则希望办案机关能全额追缴,上缴国库。目前案件经过两次发回重审,至今没有结果。

另外,刑事涉案财产处置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还存在着法律规定不具体、执行方式不统一等问题。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说,我国急需设立一系列具体的程序性规则,来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的财产性权利不被侵害;从司法实践层面来说,办案机关作为相关利益主体寻求救济的重要途径,在刑事涉案财产处置过程中更应当扮演的是保障处置结果公平合法的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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