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
浏览量:时间:2022-06-30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名一章中的妨害司法罪名这一节,具体条文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何种情况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情节严重”,2020年12月29日由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中对此作出了详细解释,其中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而上述规定中所提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目前针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尚无规定。个别省份通过发布法律规范性文件对此进行认定。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的通知》中提到,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使用暴力围攻、殴打执行人员,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毁损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四)导致申请执行人自杀,造成死亡、严重残疾后果或导致申请执行企业停产、倒闭,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其他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践中,由于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各地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尺度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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