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医方伪造、篡改病历资料
浏览量:时间:2022-0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如何认定医方伪造和篡改病历资料
结合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笔者总结如下:
一、手写病历可以修改。只是要求在被修改的文字上画上双横线,保证不影响对被修改文字的辨认,在旁边写上修改后的文字,修改人签名和修改日期。
二、打印病历,只能在电脑上进行修改,打印出来并签名后的病历不可以修改。
三、电子病历,可以修改,几乎随时都可以修改,归档后都可以修改。只是要求必须能追溯到每次修改的内容、时间、修改人。即能够呈现病历最初状态和每一个中间状态,每一次版本都能追溯。
从以上法条规定可以总结出,无论手写病历还是电子病历,都允许修改,只是不能破坏病历的原有文字,什么时候修改的,修改了什么内容,谁修改的等等内容要保存下来,可以推出第一版的病历状态。
通俗地讲,只要有资格去改,光明正大的修改,合乎规范的修改,不影响原来内容的修改,都是可以的。偷偷摸摸的不行,遮掩原来内容的不行。否则就成了——篡改!直接推动医方存在过错。
病历是回顾真实诊疗过程的最重要证据,如果修改没有影响到对真实诊疗过程的回顾,属于正常修改,相反,如果修改影响了对真实诊疗过程的回顾,就是“篡改”,这是不允许的!直接推定医方过错!
既然可以几乎随时修改病历,是不是医生就可以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把病历给完善得天衣无缝呢?显然不是!
心脏病患者由于医生输液量开多了、护士输液输快了,或者使用了负性肌力的禁用药物,患者死了。医生可不可以把输液量给改少一点,护士把输液速度给改慢一点,把错用的负性肌力药物给划上双横线注明“取消”二字并按规范签上医生名字和修改时间,甚至把患者入院时的病情给修改为非常严重,把一级心功能状态给修改为四季级心功能状态,把呼吸平稳的患者修改为上气不接下气?
假如上述的修改,都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保留了痕迹,注明了修改者身份和修改时间,看起来完全是合乎规范的修改,不是篡改!死者亲属怎么维权?死者就白死了吗?
显然不是!
这就需要用到另一个法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不客观、不真实的病历,就是“伪造”!
“伪造”病历资料,法律后果和“篡改”是一样的——直接推定医方有过错,赔!
如何才能证明“病历不客观不真实”
一般情况下,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后,患方是很难证明的,除非证据意识较强的患方,在诊疗过程中就刻意保留了相关证据!对于病历资料的客观真实性还要请专业人员结合病史、医嘱、护理记录等作出专业判断,从这些记录中找出与病历记录不相符合甚至是自相矛盾之处,从而揭示出病历资料被篡改、伪造。
整理人:高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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