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类毒品犯罪的毒品数量计算方法
浏览量:时间:2020-05-06
在毒品案件中,毒品数量是影响量刑轻重的重要因素之一, 认定毒品数量,是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量刑辩护和死刑辩护的重要一环。
现有估堆法、折算法两种计算方式。
其中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称《大连纪要》确立了估堆法。所谓估堆法,就是《大连纪要》指出的: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由于估堆法在确定毒品数量时缺乏明确、统一的适用标准,后来被折算法所代替。
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称《武汉纪要》提出折算法。所谓折算法,就是《武汉纪要》指出的:(三)毒品数量认定问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对于刑法、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应当按照该毒品与海洛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后累加。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毒品犯罪解释》,针对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三种毒品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毒品,提出了直接认定“其他毒品数量大,数量较大”的方式,也就是直接计算法,作为折算法的补充。
根据《武汉纪要》,涉及不同类型毒品时,应将不同类型毒品折算为海洛因,以折算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如果严格按此要求,当行为人走私10克可卡因和10克海洛因时,根据《非法药物折算表》的折算比例,1克可卡因相当于0.5克海洛因,此时以15克海洛因对行为人量刑即可。
如此做法看似比较合理,但实务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因为,折算法未明确如何处理毒品纯度问题,容易导致毒品数量认定的随意性,进而影响到刑罚的确定。
另外,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毒品犯罪中刑罚的裁量,只看毒品数量而不考虑纯度,但在毒品折算时是否需要考虑纯度却并不明确。按照现有刑法精神看,似乎没有考虑过纯度的问题。
然而《非法药物折算表》是以纯品海洛因作为折算标准,这就意味着毒品纯度在折算时应当予以考虑。是否考虑纯度,将直接影响刑罚裁量结果,犯罪人可能因此遭遇完全不同的刑罚处罚。
当案件涉及不同类型毒品时,虽然使用直接计算法对不同类型的毒品可以轻而易举地量刑,但最终刑罚的确定却不容易明确。
然而,行为人最终的刑罚如何确定?数罪之下刑罚计量存在并罚与限制加重的选择。
由于《武汉纪要》与《毒品犯罪解释》均未明确何者优先适用,且二者在毒品数量划分标准上没有进行有效衔接现。当犯罪行为涉及不同类型的毒品时,因为折算法与直接计算法并存,现有计算方式往往不能妥善解决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可能导致刑罚不公情形的出现。
而如果将两种毒品分别量刑并罚,犯罪人并不至死。此时,折算法有导致刑罚畸重之嫌。但在某些情形下二者并存亦可能导致刑罚畸轻。
整理人:闫秀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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