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高速公路上乘客刺杀驾驶员的行为构成何罪,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

浏览量:时间:2021-09-10

【湖南一#女子高速乘车时刺伤的士司机# 交警:女子被带派出所 司机被送医】9月8日,湖南临湘,一女子在乘车时刺伤司机。监控显示,该女子坐在副驾驶,事前曾拿出刀反复观看、左顾右看、调整姿势后拿刀刺向司机脖子。司机当场流出鲜血,试图抵抗,随后女子又多次刺向司机。高速警察局临湘大队#交警回应女子高速乘车刺伤的士司机#称:目前,该女子已经被带到派出所等待处理,司机已经及时送医,事件正调查中。

从该女子使用刀具的力度和所刺伤的颈部部位来看,这明显的是故意杀人。在刺杀之前,该女子曾经拿出刀具来看,又看看后面的情况。我倒有一个想法,如果此时司机发现该女子要行凶,如何进行正当防卫呢?用紧急刹车或者及时的制止该女子造成女子伤害的,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应当不负刑事责任。大家是如何看的?在女子割喉之前进行正当防卫,有人可能就会提出,防卫不适时,怎么能证明女子要行凶呢?对于就要行凶的行为人,可以进行防卫,不能要求一定是已经被刺中才能够进行防卫。这就是法不能想不法低头的道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弘扬社会正气。

从该女子的刺杀动作来看,对人颈部的要害部位掌握的还是很清楚的,说明事前是对人体的要害部位有所了解的。

该女子能够做出这样的刺杀行为,要么受到了不当的煽动,要么就是精神有问题,或者受到了生活中的特殊困扰有报复社会的心理。这种刺杀行为,不是一个正常心理的女子能够做出的。

应当来说,本案中,该女子刺杀驾驶员的行为,刺杀行为是直接故意,是杀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属于杀人未遂。在该女子刺杀驾驶员的过程中,驾驶员进行了反抗,是杀人意志受到了阻碍,并不是该女子主动的中止杀人行为,不成立中止。没有造成司机死亡的,只能是杀人未遂。

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只能是该女子的间接故意行为,是一种放任危害公安全的行为。对于通过影响他人才能实施的间接故意行为,一般以是否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定罪。如果本案该女子刺杀驾驶员的行为,造成驾驶员驾车不稳,在高速公路上冲撞其它车辆,造成了多人死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就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时就存在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处罚。根据现在知道的情况,该女子在刺杀驾驶员之前,向后望了一望,可能是看后方车辆的多少,看到后方车辆不多时才刺杀驾驶员,实际没有造成驾驶员驾车不稳,冲撞其它车辆造成其他车辆人员死伤的情况。也就是说,该女子放任危害共安全的行为,没有造成其他死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还是应当以其故意的行为杀人罪论处,更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从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来看,两者最高刑都能够判处死刑。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十年以下。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该女子的刺杀行为,同时构成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无论是杀人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严重的,都能够判处死刑,不影响实际处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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