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秀露律师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税额20万余元获不起诉
浏览量:时间:2020-10-31
案情简介:
章某某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其员工从b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务机关查处后,a公司及时补缴税款并缴纳罚金。2020年,税务机关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办案经过:
闫秀露律师介入本案后,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并详细阅卷,结合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确定辩护思路,认为章某某虽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具有自首、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闫秀露律师与公诉机关沟通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检索相似不起诉案例,从数额、从轻、减轻情节等对案例进行分析归纳并形成表格,附于书面辩护意见。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间,闫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指出案件的情况契合该意见的事实,再递交书面辩护意见,提出本案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意见。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章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办案心得:
律师对于不同的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辩护思路。对于审核证据材料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重点找寻当事人从轻、减轻的情节。若案件能与最新的司法政策、观点、精神相契合,则应及时提出,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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