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污染环境案有效辩护获轻刑

浏览量:时间:2020-05-20

【辩护律师】袁长伦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和权益合伙人,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原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2015年公务员30周年提前退休。2003年通过司法考试。亲自审理、执行过三千多件案件,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现主攻职务犯罪(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财产犯罪、人身权利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辩护。

【办公地点】合肥

【审理法院】砀山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

【案件事实与情况】2008年6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王某某、郝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某某县XXXX化工厂,王某某持有股份并任职厂长,郝某1为法人代表,该化工厂生产甲基三乙氧基硅烷、苯基三氧氯硅烷等化工产品。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料“高沸物”,“高沸物”装在200升桶内,未经任何保护措施,长期堆放在工厂院内三车间门口、东院墙下两处石棉瓦棚子内。由于某某化工厂无工业废水、废料处理设施,为节约成本,提高生产利润,2010年王某某、郝某1安排工人将两处石棉瓦棚子内的“高沸物”填埋在化工厂院内西南处。之后,王某某、郝某1雇佣建筑工人在该填埋处上方加盖一间简易仓库。

2017年5月,经某某都有限公司对该填埋物(“高沸物”)进行分析,笨含量在0.34%至2.14%之间。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中规定,“笨”属于致癌物质,总含量超过0.1%即判定为危险废物。

2017年7月,某某县XX镇人民政府与安徽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州XX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第一阶段清运工作结束后,经安徽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称重,已清运填埋物及被污染的土壤重量为139吨,某某县XX镇人民政府为处置危险废物共支付费用123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接某某县公安局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某某县公安局接受讯问;被告人王某某亲属向本院交付安徽省某某县XX镇人民政府为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经济损失123万元。

【案件审理与辩护经过】被告单位安徽省某某县XX化工厂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处置、掩埋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给国家因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袁长伦辩护提出,被告人王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给国家因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损失,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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