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终判缓刑
浏览量:时间:2020-05-06
【涉嫌罪名】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安徽省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沈某某
【辩护人】徐权峰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芜湖分所主任、金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人身犯罪、涉医犯罪业务部主任
【案件事实与情况】
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交叉路口时遇杜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对向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沈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3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认定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与辩护经过】
徐权峰律师在案发后接受沈某某的委托为其辩护。经过多次谈话、反复阅卷,充分与公检法机关沟通,真正落实全过程辩护、全方位辩护、全手段辩护的精细化辩护理念,深度挖掘有利因素,详细论证相关法理;
徐权峰律师认为,
一、被告人沈某某危险驾驶主观恶性较小,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理由:被告人沈某某一贯遵纪守法,有稳定的职业,并且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和前科,且属于初犯、偶犯。其危险驾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较小。
二、被告人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庭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理由:被告人沈某某在案发后没有逃离现场,在明知受害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无任何反抗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归案后,主动积极地联系被害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判决结果】
判决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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