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有效辩护被告人从轻处罚

浏览量:时间:2020-05-06

【辩护律师】袁长伦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和权益合伙人,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原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2015年公务员30周年提前退休。2003年通过司法考试。亲自审理、执行过三千多件案件,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现主攻职务犯罪(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财产犯罪、人身权利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辩护。

【办公地点】合肥

【审理法院】望江县 人民法院 

【被告人】被告人宋某某,女,汉族,涉嫌诈骗罪。

【案件事实与情况】2014年8月,宋某某经方某、朱某介绍,获知被害人吴某需办理房屋抵押贷款300万元,宋某某谎称有能力贷款,并承诺支付贷款利息20万元当天300万元贷款便可兑现到账。后被害人吴某安排朱某等人至舒城县境内送交20万元利息款给宋某某,但当天未能收到300万元贷款。宋某某从中骗取1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借贷他人等。2017年6、7月份,宋某某向某村村民伍某谎称可帮助其子获取公租房分配名额,伍某信以为真。后宋某某以缴纳房租费、户口挂号费等为由,骗取伍某26850元。

2017年5月初,宋某某向某墩村村民孙某谎称可帮助其子择校至某某中学就读,孙某信以为真。2017年5月13日至2018年初期间,宋某某以需要活动经费、报名费等为由,骗取孙某31800元。2017年7月初,宋某某向某某河村村民夏某谎称可以帮助其子择校至某某中学就读,夏某信以为真。2017年7月5日至2018年2月8日间,宋某某以需要活动经费、报名费等为由,骗取夏某24000元。2018年11月,宋某某向某某镇居民汪某谎称可托人帮忙执行汪某诉与他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汪某信以为真。后宋某某以缴纳保全费、冻结费等为由,骗取汪某119600元。2019年初,宋某某在某某市结识当地居民胡某,后谎称能帮助其以优惠价格在某某省购得商品房,胡某信以为真。后宋某某以支付购房定金、首付款等为由,骗取胡某215236元,2019年2月9日返还胡某5000元。宋某某及其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吴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已退赔汪某经济损失8万元。宋某某在某某市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件审理与辩护经过】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宋某某诈骗吴某的犯罪数额,结合本案的证据分析,应当认定为18万元。宋某某揭发他人涉嫌抢劫犯罪,经查证属实,可能判处徒刑,构成重大立功。因此,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近亲属退赔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宋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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