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非律师代理控告获赔300万元
浏览量:时间:2020-01-13
张某某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叶某某作为投资人中途加入,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张某某回购叶某某股权。后双方发生纠纷,张某某控告张某某诬告陷害、敲诈勒索。安徽金亚太王非律师代理该案件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控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各方努力,在庭前双方达成和解,张某某获赔300万元,取得良好效果。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张某某,男,1900年0月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系安徽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号码3401。
被控告人叶某某,男,1900年0月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身份证号码3401。
控告事项:
一、依法立案查处叶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严惩;
二、责令被控告人叶某某返还控告人张某某850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叶某某冒用股东身份,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诬告张某某涉嫌刑事犯罪
1、某某公司是张某某实际控制的企业,叶某某已经于2000年转让公司股权,不是公司股东,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控告人张某某于2000年0月投资设立安徽某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住所地为合肥市。
2010年0月0日,被控告人叶某某投资入股某某公司,占股20%。叶某某陆续投资某某公司400余万元。
2010年0月0日,控告人与被控告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控告人叶某某将其持有的某某公司20%股权及公司投资建设的某某项目经营权转让给控告人张某某,转让价款3255万元;在转让方支付相关款项后,受让方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
签订该协议后,控告人方支付被控告人转让款3000万元,被控告人于2000年0月0日出具收条。此后叶某某便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再履行某某公司任何股东权利。但叶某某一直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叶某某从2010年元月0日加入某某公司,投资428万元,到2010年0月0日转让某某公司股权,转让款3255万元,九个月时间获利2000余万元。
2、被控告人叶某某冒用某某公司股东身份,诬告陷害张某某,意图使张某某受刑事追究。
2014年0月0日,被控告人叶某某以某某公司股东身份,到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诬告陷害张某某挪用资金罪。
2014年0月0日某市公安局刑事传唤控告人张某某,并多次讯问被告人。
2015年0月0日,控告人被刑事拘留,2015年0月0日被取保候审。
叶某某冒用是某某公司股东的身份,对控告人张某某诬告陷害,致使张某某被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并被刑事追究。
二、叶某某以控告张某某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要挟,敲诈勒索张某某850万元款项
1、控告人张某某被迫签订1400万元的《协议书》。
叶某某诬告陷害张某某刑事犯罪后,张某某被立案调查。
在此期间,叶某某利用公权力机关,威逼利诱,强迫张某某再支付所谓的“股权纠纷补偿金”,否则就要求办案机关拘留、逮捕、重判控告人;并承诺只要收到所谓的款项,就向办案机关出具谅解书。
控告人迫于无奈,被迫于2014年0月0日和叶某某签订《协议书》,协议要求张某某在协议签订内两日内支付叶某某700万元、15日内支付300万元、2015年3月30日之前再支付400万元,共计1400万元,并且约定在前两笔1000万元到位后,叶某某向张某某出具谅解书递交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2、叶某某敲诈勒索款项850万元。
控告人被逼迫签订2014年0月0日《协议书》后,只得四处筹集资金,陆续支付叶某某共计850万元。
因后续无法支付剩余的550万元,控告人在2015年0月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0月0日由某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三、经司法机关认定:控告人张某某不存在挪用资金的行为。叶某某的行为就是企图非法占有巨额资金、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被控告人被刑事立案后,四处伸冤。
2016年0月0日,某某市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皖000刑初00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某某市裕安区检察院撤回对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的起诉。
2017年0月0日,某某市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裕检刑不诉(2000)0号不起诉决定书: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叶某某为侵占巨额款项,继续诬告陷害张某某,以受害人身份向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市检刑申复决(2000)0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维持某某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刑不诉(2000)0号不起诉决定。
控告人张某某认为自己没有挪用资金,依法不构成犯罪,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2019年0月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皖检刑申复决(2000)0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复查认为,某某公司叶某某股权也被张某某所收购,张某某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决定变更检刑不诉(2000)0号不起诉决定,对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作不起诉处理。
四、叶某某诬告陷害、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给控告人造成巨大伤害和损失
因叶某某实施的诬告陷害、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导致张某某被错误刑事立案,使控告人人格、名誉受损;个人公司融资困难,企业经营陷于困境;涉嫌刑事犯罪也导致控告人内心恐惧、家庭关系紧张、精神遭受重大打击。
叶某某诬告陷害、敲诈勒索控告人850万元,控告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五、叶某某在实施诬告陷害、敲诈勒索违法行为过程中,存在非法利用办案机关、和有关人员违法勾结的可能,其行为严重影响办案机关公信力,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综上,被控告人叶某某冒用某某公司股东,虚构事实,利用卑劣手段,向公安机关诬告陷害控告人张某某犯有挪用资金罪,与事实完全不符,导致控告人张某某被错误刑事立案,并据此敲诈勒索,逼迫控告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书》并被迫支付850万元。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构成诬告陷害罪。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控告人叶某某诬告陷害张某某被刑事立案、并据此敲诈勒索850万元,已构成刑事犯罪,恳请贵单位依法查明事实真相,追究叶某某的刑事责任,还控告人以公道。
此致
控告人:
2019年 月 日
附:《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