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两千多万终获缓刑
浏览量:时间:2019-11-28
作者:冯贵祥,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硕士
2019年9月,被告人闫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闫某非法吸收群众投资金额合计21370000元,给群众造成实际损失合计20783226元。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闫某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冯贵祥担任其一审阶段辩护人。冯贵祥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进行阅卷,通过阅卷寻找有利辩点。根据事实和法律,同时尊重闫某本人的意见,出庭为闫某辩护。冯贵祥律师从自首、从犯、获利较少、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等多角度进行辩护,最终合肥市包河区法院采纳冯贵祥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闫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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