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

让被告人罚当其罪是对受害者最好的告慰—我代理的第二起死刑案件

浏览量:时间:2019-11-11

作者:丁大龙律师

我作为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介入了一个杀妻案,前不久刚拿到A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这是我作为被害人方的诉讼代理人第二次拿到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书了,之前那个案件已经过最高院核准,不日将予执行。

相比于第一个案件,这个案件更加值得回顾,对我的职业理念产生了更多的冲击。

一、突发血案

Y县是安徽省南部的一个小县城,这里属于皖南丘陵地区,风景清秀,民风淳朴,治安状况一直很好,往往多年都不会发生一起恶性案件。

2018年12月的一个下午,这种平静被打破了。

县城周边一个拆迁安置小区附近的派出所里,一个衣服带血的男子声称自己杀了人,要投案自首。

警方接案后紧急调派人手赶到事发地,正遇急救车呼啸着驶入小区。民警帮着医生将一个重伤女性拉到医院急救。在经过大半个小时的急救之后,医生宣布伤者伤势太重,抢救无效死亡。

伤者脸上脖子上有数道刀伤,致命伤在心口,一刀毙命。

嫌疑人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当天就被刑事拘留,刑事程序正式展开。

二、离婚纠纷让他起了杀机

男方D与女方C是重组家庭,男的四十多岁,女方四十不到。他们在前段婚姻里都有各自的孩子,男方的孩子在读大学,女方的孩子刚满十七,还没成年。

结婚三四年了他们也没有要共同的子女,男的在外边承包工程,女的在省城做家政,家里经济状况不算好也过得去。

没有共同的子女,长时间分居让他们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女方为了挽回婚姻,提出想要一个孩子,却被男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感情越发淡漠之后,女方开始考虑离婚的问题。男方从未反思自己的行为,却因此怀疑女方出轨。

仅仅怀疑是不够的,他私下翻出女方的手机,将女方联系比较多的男性朋友辱骂一通,然后开始到处跟亲朋好友散布女方出轨的消息。

女方对男方彻底绝望,执意离婚。男方抛出狠话:“你年纪轻轻的,离了我还去找别人,把我拖死了算什么?”后来时间越久话就说的越狠。女方家从亲戚那里听到,男方不止一次讲过,他不会让女人活着离开他。

事发之后,公安机关认为男方主观上并不希望女方死亡,是争吵过程中失手杀人,定故意伤害更为适宜,女方家属却认定男方是蓄意杀人。

三、倾听死者的声音

我和同事徐达妃律师在这个时候被死者姐姐委托,介入案件。

我们压力非常大。

家属态度很坚决,这个案件就应该是故意杀人,按故意伤害处理是不对的。我从办案经验来看这个案件的要点:两人因为家庭纠纷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用水果刀捅死女方,之后打120叫救护车,然后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好像公安的判断也不是说不过去,也许男方并没有剥夺女方生命的故意。

但委托人的坚决让我感觉事情可能另有隐情。我问委托人:“你为什么那么坚持认为男方是想要杀死你妹妹呢?”

委托人是这么说的:“丁律师,我妹妹临死前给我打了个电话,她告诉我D杀了她,让我救她,她很疼很害怕,她说的很清楚,就是杀了她!”

我想要跟委托人解释一下,被害人应该是分不清杀了她和伤害她的区别的。但如果继续保持这样相对客观的视角,这个案件恐怕难有转机。

我决定代入受害人的视角,倾听死者的声音,找寻一切可能。

四、转机藏在证据里!

心口一刀致命,正常情况下定故意杀人没有问题。我们与公安沟通,公安的意见是,这个案件是家庭纠纷中发生的突发状况,两人在撕扯过程中,男方随手从茶几上拿起一把刀胡乱捅了一下,没想到正好捅到心脏上,事发后男方还主动打120,并没有剥夺女方生命的目的。

是不是没有任何希望呢?

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我们及时阅卷,针对嫌疑人的供述和其他在案证据反复搜寻,寻找突破口。但没有找到。

嫌疑人侦查阶段做过四五份供述,绝大多数供述对案发经过都讲得很清楚。他供述的案件细节是这样的:

两人各自干各自的工作,平时不在一起,离婚的事吵了很久也就暂时搁置。这次女方家一个大伯过世,两人都回家参加葬礼,正好想就这个机会好好谈谈离婚的事。两人对离婚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了,但女方要求把婚内购买的房子卖掉分一半钱,这让男方无法接受。他认为女方把他拖老了又不要他,还想把房子卖了让他无家可归。他站起身把受害人推倒在沙发上,顺手从沙发边的茶几上拿起一把刀,骑在受害人身上划了几刀,然后捅到了她的胸口。

每次供述大同小异,好像没什么有价值的信息。正在失望的时候,有一个细节引起了我的注意。

其中有一次供述,而且只有这一次供述,他称自己不记得从哪拿了一把刀出来捅了下去。

转机出现了!

五、刀到底放在哪里?

凶器是扔在现场的,公安当场提取。我在卷宗中看到了凶器的照片,一把黑塑料柄的家用水果刀。刀柄长六厘米,刀刃十四厘米。

这么大的一把刀,放在哪里应该是很清楚的事,为什么嫌疑人会有一次供述说记不清从哪拿出来的刀呢?难道刀不是放在茶几上?那放在哪里?这个问题有没有可能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影响?

案发现场有监控视频,因为角度问题,视频没有拍到案发全过程,只能在里面听到两人的争吵声和受害人的尖叫声。但是嫌疑人站起来的时候,视频能拍到他上半身。等他压上被害人时,又超出了拍摄范围。

我们拿着录像反复观看,看不到刀放在哪里。

按照嫌疑人的供述,他站起身,把被害人推倒在沙发上,从茶几上拿刀,俯下身扑到被害人身上,实施加害行为。

视频难道没有任何价值吗?我不死心,反复观看,突然,我发现了嫌疑人口供中的一个破绽。

嫌疑人身高一米六八,沙发前的家用茶几高四十公分左右,嫌疑人站起身,推倒被害人之后直接扑过去从画面中消失。

他没有转身弯腰拿刀的动作,刀子不是放在茶几上的!

他说了谎!

六、起诉

我们发现了这个问题之后,及时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反馈,并就这个问题反复与她沟通。

检察官是当地市检的业务骨干,非常负责。她对这个案件一直非常关注,多次接待我们和死者家属,认真听取我们对案件的意见,对家属进行安抚。

检察官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认为这个问题确实是需要再查清的,于是将案件退查。

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时就刀子放在哪里这个问题进行了专门讯问,并用视频里反映的情况来揭穿他的谎言。最后嫌疑人不得不承认,事发时,刀子是预先放在沙发靠背上的。

案件回到检察院之后,检察官经过反复斟酌,最终决定变更罪名,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七、法庭上的交锋

开庭的时候我们和检察官坐在一起。这个案件虽然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我们已经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也不敢松口气。被告人在法庭上对几个重要问题仍然进行狡辩。

第一个问题,刀子为什么放在沙发靠背上,被告人辩解说是平时家里刀子就放在那上边,坐在沙发上的时候可以随手拿,用着方便。

第二个问题,在事发前,被告人曾有关窗帘的动作,对此被告辩解是为了屋里保暖,不是为了怕人看到家里的事情。

第三个问题,他当时下手捅被害人的时候用力并不大,没想到会把人捅死。

在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基础上,我对这几个主要问题也发表了自己的辩论意见。

关于刀子的位置,我是这么讲的:

“被告人的作案凶器是从哪拿出来的,是什么时间拿出来的,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事实问题。对这一点,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反复问到,被告人均供述称是从沙发边上的茶几上拿的。之后在侦查人员出示案发视频,指出他并没有从茶几上拿刀之后,他才供述刀是从沙发靠背上拿的。从视频中看,被告人从沙发上站起身时手上是没有拿刀的,也没有弯腰拿刀的动作。那么刀只有可能从两个地方拿出,要么是他把刀藏在自己身上,要么是从沙发靠背上拿出。不管他从自己身上还是从沙发靠背上拿出刀,都足以说明他是蓄谋杀害被害人。
如果刀子藏在他自己身上,这个没有任何疑问是蓄谋杀人。如果刀子放在沙发靠背上,必然也是他预先放下的。因为沙发是坐人的地方,刀子放在沙发靠背上完全不合常理。一是容易把水果刀弄脏,二是容易划破沙发,三是容易掉落伤人。按照正常的生活经验,水果刀要么放在厨房,要么放在茶几上,是不可能给放在沙发靠背上的。如果刀子真的放在沙发靠背上,也只可能是被告人预先把刀子放在那里的。
(摘自《D故意杀人案代理词》)”

关于拉窗帘是为了取暖的辩解,我是这么辩论的:

“根据起诉书指控,案发是12月份的下午两点多。任何一个智力正常的成年人都知道,冬天的下午,为了取暖,真正合理的做法是关起窗户保暖,同时拉开窗帘晒太阳。案发时窗户本来就是关闭的,这个时候窗帘打开,阳光正好照进来,为了保暖把窗帘关起来完全无法自圆其说。关于拉窗帘行为的动机,被告人的辩解是完全不合常理的。
(摘自《D故意杀人案代理词》)”

关于捅刀子的力度,我是这么讲的:

“从捅刺的力度来看,被告人一刀下去,刀刃直插入左胸,透过肋骨,致肋骨软骨骨折,刺破心包,在右心室留下1.8厘米伤口。当时还是冬天,被害人穿着羽绒服,毛衣、衬衣和胸罩,凶器是家用水果刀,刀刃并不特别锋利。能够用这样的刀子透过这么多层衣服和肋骨直插心脏,足见其捅刺力度之大,主观恶性之强。
(摘自《D故意杀人案代理词》)”

庭审气氛非常紧张,最后,由于被告人的行为对被害人近亲属造成严重心理伤害,近亲属明确表明,不接受任何经济赔偿,不接受道歉,不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八、我的第二份死刑判决书

在庭审结束后一个月左右,法院通知开庭宣判。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且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虽有自首,亦不足以从轻量刑。最终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

这个案件大获全胜。判决下达之后,委托人全家倍感欣慰,他们将判决书复印件烧给了死去的亲人,希望能够对她有所告慰。

这个案件能够拿到死刑判决着实不易,其中曲折让我倍感侥幸。

假设案发现场没有摄像头,无法发现被告人将刀子藏在何处,现场又没有第三人在场。案件事实只能是依据被告人的供述来认定。如果是那样的话,恐怕到最后也很难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以故意伤害致死起诉的话,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判死刑尤其是死立执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当然希望事实能够全部查清,但我们深知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并不是每个案件的事实都能如实查明,无法查明的时候按照只能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做无罪推定。

所以并不是每个被告人都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并不是每个被害人都能沉冤得雪。

这是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和司法文明对全人类下的诅咒,是我们不得不承受的重。

丁大龙律师,金亚太刑辩分所合伙人、安徽大学刑法学硕士、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王非律师案例:贩卖毒品7公斤案件保全性命

下一篇:夏炀聂朋雷承办毒盐案获公安机关撤案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