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中共同犯罪的认定
浏览量:时间:2018-07-31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作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加重罪名,集资诈骗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财产,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成立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而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藏在其内心深处,仅凭口供等,是很难对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做出正确判断的。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也即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主体须是二人以上,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共同的犯罪行为。其中,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的实施犯罪,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按照以上理论,认定共同犯罪似乎并无大的困难,只要行为人之间存在犯意联络,且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即可。但是,集资诈骗罪是目的犯,立法上明确规定,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也即共同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并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而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解读该条规定,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共犯问题,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人都非法占有的特定目的;二是一方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另一方行为人没有该目的,但明知对方有;三是一方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另一方行为人无该目的,且不明知对方有。对于第一种情形,当然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对于第二、三种情形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理论,在一方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而另一方无该目的的情况下,无非法占有目的的一方要成立集资诈骗罪的共犯,在主观的犯罪构成要件上是不完整的,除非对一方由非法占有目的明知,而且仍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两方在主观故意的内容上就进一步趋同,可视为也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只有在行为人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一方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明知对方有的并共同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的情形下,才可成立集资诈骗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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