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首份计算机犯罪(黑客犯罪)大数据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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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11-2018年计算机犯罪(黑客犯罪)
大数据研究报告
【出品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联合出品
【报告撰写人】:张世金 律师
【作者简介】:张世金,刑法学硕士、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刑辩分所副主任
【办公地点】:中国 • 合肥
【关键词】: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目 录
v 第一部分 前言
v 第二部分 计算机犯罪案件被告人基本情况
v 第三部分 计算机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情况
v 第四部分 法院认定罪名情况
v 第五部分 法院改变定性或量刑情况
v 第六部分 计算机犯罪案件审理法院分布情况
v 第七部分 计算机犯罪案件刑事责任情况
v 第八部分 计算机犯罪案件辩护情况
v 第九部分 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情况
v 第十部分 计算机犯罪适用法律归纳
前言
本研究报告的案件基准数据来源于聚法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等法律数据库,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张世金律师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刑事”、“安徽省”为关键词从上述数据库总共检索出裁判文书56份(起止时间为2011年3月3日至2018年5月4日)其中涉及计算机犯罪的共有40份,并以此作为研究样本,从计算机犯罪案件基本情况、行为方式、认定罪名、刑事强制措施、定罪量刑、律师辩护情况以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等方面展开大数据研究与分析,总结安徽地区法院审理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特点与规律,以期为刑辩律师开展精细、有效辩护提供裁判观点等数据支撑。
本研究报告系安徽省首份计算机犯罪大数据研究报告,由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联合出品,张世金律师负责撰写,转载请取得作者许可并注明出处。
一、计算机犯罪案件被告人基本情况
(一)性别统计:女性被告人所占比例最低,仅有3人
从涉案被告人的性别来看,40份裁判文书涉案被告人共有72人,女姓被告人3人,所占比例为4.17%;男性被告人69人,所占比例为95.83%。由此可知,男性被告人在计算机犯罪中所占比例最高,而女姓被告人实施计算机犯罪的非常少。
(二)共同犯罪情况:共同犯罪或者团伙作案的数量高于单独犯罪
经过检索发现,40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23个,所占比例为57.5%;单独犯罪案件17个,所占比例为42.5%。鉴于此,计算机犯罪中团伙共同作案的情况比较常见,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环节分工明确,呈现“一条龙”体系。
(三)单位犯罪情况:40起案件中无一例单位犯罪,均系自然人犯罪
(四)地域分布:排前三名的省份分别为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和福建省
72名被告人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的有20人,所占比例为27.76%;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9人,其中宾阳县有8人,所占比例为12.5%;福建省的有8人,所占比例为11.11%;河南省的有5人,所占比例为6.94%;江苏省的有3人,所占比例为4.17%;湖北省的有3人,所占比例为4.17%;湖南省的有3人,所占比例为4.17%;四川省的有2人,所占比例为2.78%;广东省的有2人,所占比例为2.78%;吉林省的有1人,所占比例为1.39%;陕西省的有1人,所占比例为1.39%;江西省的有1人,所占比例为1.39%;河北省的有1人,所占比例为1.39%。
由此可见,从地域分布看,排前三名的省份分别为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和福建省。
二、计算机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情况
72位犯罪嫌疑人中取保候审的人数为20人,取保候审率为27.78%,逮捕的人数为52人,逮捕率为72.22%。
其中侦查阶段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成功的人数为7人,占总人数的比例为9.72%,而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不批捕而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数为13人,占总人数的比例为18.06%。
因此,检察院不批捕的人数高于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成功的人数,即不批捕率远远高于直接申请取保候审率。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7天内积极向同级检察院侦监部门递交《不予批捕律师意见书》,请求检察官全面考虑案件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情况,尤其是社会危险性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批捕,那么在逮捕一个月后或者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积极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以便达到取保的目的。
三、法院认定罪名情况
40个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有22个,所占比例为52.38%;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有11个,所占比例为26.19%;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有6个,所占比例为14.29%;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有3个,所占比例为7.14%。
由此可知,计算机犯罪中被告人触犯罪名最多的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占据一半;触犯罪名最少的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到10%。
四、法院改变定性或量刑情况
40起案件中法院改变定性或量刑的有7起,其中检察院指控重罪,法院判决为轻罪的有4起;一审法院判决成立两罪,二审法院改判为一罪的1起;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二审法院减轻处罚的有2起。
五、计算机犯罪案件审理法院分布情况:主要分布在基层法院,一审案件占据绝大多数
在检索到的40起案件中,案件数量排名前10的审理法院分别为: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3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3起,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2起,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2起,芜湖市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2起,无为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2起,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1起,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起,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1起,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1起。
综上,基层法院共审理一审案件32起,所占比例为80%;中级法院审理二审案件8起,所占比例为20%。
鉴于此,安徽地区计算机犯罪案件主要分布在基层法院,一审案件占据绝大多数,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上诉率较低。
六、计算机犯罪案件刑事责任情况
(一)定罪量刑情况:无一例无罪判决,缓刑率为62.5%
在40份刑事裁判文书中,无一例无罪判决,判处缓刑的案件25起,所占比例为62.5%。
根据上述统计可知,缓刑率为62.5%,取保候审率为27.78%,虽然取保候审率低于缓刑率,但是法院最终判处缓刑的人数占据多数,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继续羁押,当事人家属也不用过于焦虑,在法院审判阶段继续委托律师出庭辩护,也能争取较好的量刑结果。
(二)数罪并罚情况:并处罪名最多的是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据统计,40起案件中数罪并罚的案件有10起,所占比例为25%。在10起数罪并罚案件中,同时犯诈骗罪的有5起,所占比例为12.5%;同时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有2起,所占比例为5%;同时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有1起,所占比例为2.5%;同时犯盗窃罪的有1起,所占比例为2.5%;同时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有1起,所占比例为2.5%。
(三)法定刑统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两个法定刑;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个法定刑;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行为犯,不存在情节或结果的法定刑幅度。鉴于此,40起案件中情节或结果严重的有19起,情节或结果特别严重的有21起。
(四)量刑情节统计
40起案件中具有自首情节的有8起,所占比例为20%;具有立功情节的有2起,所占比例为5%;具有坦白情节的有27起,所占比例为67.5%;具有退赔情节的有14起,所占比例为35%;具有谅解情节的有4起,所占比例为10%;具有从犯情节的有4起,所占比例为10%。
(五)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况
根据数据统计,40起刑事案件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作出判决的有7起,所占比例为17.5%。
七、计算机犯罪案件辩护情况
从统计的数据来分析,40起计算机犯罪案件72名被告人中,委托律师辩护的被告人共有36人,所占比例为50%。由此可知,安徽地区计算机犯罪案件辩护率为50%,远超过全国刑事案件平均辩护率33.50%,一半案件均聘请律师介入辩护。
八、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情况
在25起委托律师辩护的案件中,辩护人彻底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仅1起,大多数案件均作罪轻辩护,其中17起案件的罪轻、量刑辩护意见被采纳,由此可见,辩护意见采纳率为68%,具体辩护意见以及被采纳情况参见列表:
被采纳的17起案件辩护意见:
1、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关于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2、从犯意见
3、被告人杨路畅情节特别严重不能成立
4、被告人王立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立军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5、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张远庆自愿认罪,且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6、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赔偿凤台广播电视网站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7、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和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本院查证属实,依法予以采信。
8、其揭发同案犯是其如实供述的内容之一,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9、自愿认罪,其家属已代为退出违法所得,具有明显悔罪表现;高帅系初犯、偶犯。
10、被告人蒙仕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建议对蒙仕昇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11、辩护人提出的其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与审理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信。
12、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能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陈某某的住所,并多次主动要求家属代为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13、关于被告人王弘杰及其辩护人认为其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意见。经查……行为符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对该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14、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等辩护观点,予以采信。
15、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瑞具有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初犯等从轻量刑处罚情节,建议给予被告人徐瑞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
16、上诉人汪某等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但没有对应用程序进行了删除、修改,原判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汪某等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汪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17、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姚泽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具体数量,原判认定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700余台并据此认定其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的证据不充分,原判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事实依据不足。故此节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及检察意见能够成立,予以采纳。
九、计算机犯罪适用法律归纳
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体现在第六章第一节第285、286条,具体包括四个罪名: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犯)
我国《刑法》第285条第1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情节犯)
我国《刑法》第285条第2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情节犯)
我国《刑法》第285条第3款: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结果犯)
我国《刑法》第286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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